发文标题: 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适用问题即问即答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26-4-29
实施时间: 2026-4-29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346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问1: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如何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0号)相关规定,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资格的机构,包括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包括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