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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业务政策的通知》[长金管委〔2026〕1号]的实施细则
发文文号: 长金管发[2026]6号
发文部门: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6-4-28
实施时间: 2026-5-1
失效时间: 2031-4-30
法规类型: 住房公积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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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缴存人、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业务政策的通知》(长金管委〔2026〕1号),现制定有关实施细则如下:
  一、支持代际互助
  (一)代际互助提取
  1.办理要求
  自政策实施之日起,缴存人家庭在我市购买首套或第二套自住房为新建商品房,办理购房提取后但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的,缴存人家庭的直系亲属(父母和子女)在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缴存的,直系亲属(父母和子女)自取得契税完税证明(以入库日期为准)之日起36个月内,可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购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网签时间为准,同一缴存人每套自住房仅限提取1次,不同房屋提取之间应间隔12个月以上。一次性付款购买自住房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缴存人家庭实际支付的购房总价,贷款购买自住房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缴存人家庭实际支付的购房首付款金额。
  缴存人家庭及其直系亲属购买自住房在本中心办理了公积金(组合)贷款,或缴存人家庭及其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办理异地贷款冻结的,不适用代际互助提取政策。
  在我市购买首套自住房为新建商品房的,申请代际互助提取时,适用“可提可贷”政策。
  2.办理资料
  缴存人家庭需提供以下资料原件:身份证明、婚姻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有贷款的应提供借款合同、购房增值税普通发票、契税完税证明、直系亲属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户口本、出生证明等)、直系亲属一类有效银行借记卡。直系亲属委托其配偶、父母、子女或单位公积金专管员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明和关系证明。
  (二)代际互助还贷
  1.办理要求
  缴存人家庭存在尚未结清的本中心公积金贷款,缴存人家庭的直系亲属(父母和子女)在本中心缴存的,可以申请添加为共同还款人,办理按月对冲还贷业务。直系亲属添加为共同还款人后,可以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借款人提前部分还贷或提前结清贷款。直系亲属作为共同还款人的关系存续期间,不得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及其他提取业务。
  2.办理资料
  借款人家庭和直系亲属需提供以下资料原件: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户口本、出生证明等)。
  二、优化委托按月提取
  (一)办理要求
  1.缴存人家庭符合偿还自住房贷款本息提取条件,正常偿还贷款本息1个月(含)以上的,可申请办理委托按月提取。申请时,可先一次性提取自上次还贷提取日至申请日前一个月期间(最多不超过24个月)已偿还的贷款本息,再办理委托按月提取。本中心每月25日(遇节假日顺延)将提取资金划入约定的收款账户。月提取额度为该笔自住房贷款上一期的月正常还贷额,累积提取总额不超过该笔自住房贷款的剩余本息总额。
  2.缴存人家庭有多笔未结清自住房贷款的,仅能选择其中一笔申请办理委托按月提取业务;若贷款包含本中心、省直分中心、株洲、湘潭组合贷款或异地公积金贷款,须优先就该笔贷款提出申请。缴存人家庭以本中心、省直分中心、株洲或湘潭公积金组合贷款提出申请的,公积金贷款部分应先办理按月对冲还贷或长株潭委托按月提取后,商业贷款部分再申请办理委托按月提取业务。
  3.缴存人家庭办理委托按月提取业务后,其还贷情况、婚姻状况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提交变化后的相关资料办理信息变更。业务生效期间,缴存人家庭不能申请除该套自住房委托按月提取(含提前还贷)以外的其他提取业务。业务终止后,不得以该套自住房贷款再次申请委托按月提取业务。
  4.缴存人家庭存在本中心、省直分中心、株洲或湘潭公积金贷款的,可申请办理按月对冲还贷或长株潭委托按月提取业务,不适用本政策。
  (二)办理资料
  1.缴存人家庭需提供以下资料原件:身份证明、婚姻证明、购房合同、借款合同、贷款机构出具的还款明细(需显示最近一次正常月还贷记录)、本人一类有效银行借记卡。
  2.购房地在长沙行政区域以外首次申请提取的,需提供购房地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不超过3个月)的夫妻双方全部房屋信息登记证明(含本套房屋备案登记信息)。
  3.购房地在湖南省外首次申请提取的,房屋所在地为配偶工作地的提供提取申请前连续3个月的个税缴纳、公积金缴存或社保缴交凭证;房屋所在地为夫妻一方户籍地的,原则上以身份证上住址认定,身份证与户口簿住址不一致的,可以提供户口簿予以认定。
  三、扩大提取病种范围
  35种重大疾病清单: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严重脑中风后遗症、多个肢体缺失、严重慢性肝衰竭、严重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严重Ⅲ度烧伤、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语言能力丧失、严重慢性呼吸功能衰竭、严重克罗恩病、严重溃疡性结肠炎、严重多发性硬化症、严重重症肌无力、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重症急性坏死性筋膜炎、系统性硬化症(硬皮病)、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严重强直性脊柱炎。
  四、提高最高贷款额度
  1.缴存人家庭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为120万元;购买二手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为100万元。
  2.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为100万元。二孩及以上家庭和青年人才家庭申请商转公贷款的,其最高贷款额度为100万元,不适用额度上浮政策。
  3.生育二孩及以上的缴存人家庭,在我市购买首套或第二套自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新建商品房最高贷款额度为156万元;二手房最高贷款额度为130万元。
  4.35周岁(含)以下获得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我市单位缴存青年人才家庭,在我市购买首套自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新建商品房最高贷款额度为180万元;二手房最高贷款额度为150万元。
  五、优化住房套数认定
  1.缴存人家庭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其住房套数认定以申请贷款时缴存人家庭在拟购自住房所在区县(市)住房套数查询结果(拟购自住房除外)为准。
  缴存人家庭生育多孩或提供长期租赁住房的,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核减1套住房,但全市范围内最多核减1套。
  2.缴存人家庭购买二手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或办理商转公贷款的,不适用按照区域认定住房套数政策。
  六、实施房屋价值评估
  缴存人家庭购买二手房(含二手房过户前和过户后)申请公积金贷款或办理商转公(含本房抵押和他房抵押)贷款的,均由本中心指定专业评估机构对抵押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最高可贷额度不得超过评估价的80%。
  本中心铁路分中心缴存人家庭在我市及湖南省内其他行政区域购买自住房,同样适用以上所有政策。
  本细则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政策规定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按本细则规定执行。2026年5月1日前进窗的贷款资料按照原政策执行,2026年5月1日起(含)进窗的贷款资料按照新政策执行。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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