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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财资[2016]1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6-2-26
实施时间: 2016-2-26
法规类型: 清产核资 行政事业单位国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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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管理权限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资产盘盈。单位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确定价值,并在资产清查工作报告中予以说明,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财政厅备案后调整有关账目。
  二、资产损失。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对外投资损失,单位应当逐级上报,经省财政厅批准后调整有关账目。房屋构筑物、土地和车辆损失,单位应当逐级上报,经省财政厅批准后核销。其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存货的损失,按照现行管理制度规定的资产处置权限进行审批。
  三、资金挂账。单位应当逐级上报,经省财政厅批准后调整有关账目。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的资产核实事项中,既包括省财政厅审批权限内资产的,也包括主管部门审批权限内资产的,应当统一报送省财政厅。
  市州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管理权限,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
  2016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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