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国资管理 > 清产核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财资[2016]1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6-2-26
实施时间: 2016-2-26
法规类型: 清产核资 行政事业单位国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59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管理权限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资产盘盈。单位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确定价值,并在资产清查工作报告中予以说明,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财政厅备案后调整有关账目。
  二、资产损失。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对外投资损失,单位应当逐级上报,经省财政厅批准后调整有关账目。房屋构筑物、土地和车辆损失,单位应当逐级上报,经省财政厅批准后核销。其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存货的损失,按照现行管理制度规定的资产处置权限进行审批。
  三、资金挂账。单位应当逐级上报,经省财政厅批准后调整有关账目。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的资产核实事项中,既包括省财政厅审批权限内资产的,也包括主管部门审批权限内资产的,应当统一报送省财政厅。
  市州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管理权限,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
  2016年2月26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租 2022/6/17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 2023/12/28
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 财资[2018]98号 2019/1/1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减免中小微企业 黑财资[2022]17 2022/4/16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内部 晋财会[2025]27 2025/7/21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关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 成办发[2014]19 2014/5/4
关于开展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公开工作的通 国管办发[2021] 2021/4/28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试行行政事业单位公共交通意外保险的通 浙财行[2017]7号 2017/1/25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 苏财办绩[2007] 2007/3/12
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家具规格和性能指南 国管资[2023]19 2023/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