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国资管理 > 清产核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财资[2016]1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6-2-26
实施时间: 2016-2-26
法规类型: 清产核资 行政事业单位国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38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管理权限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资产盘盈。单位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确定价值,并在资产清查工作报告中予以说明,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财政厅备案后调整有关账目。
  二、资产损失。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对外投资损失,单位应当逐级上报,经省财政厅批准后调整有关账目。房屋构筑物、土地和车辆损失,单位应当逐级上报,经省财政厅批准后核销。其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存货的损失,按照现行管理制度规定的资产处置权限进行审批。
  三、资金挂账。单位应当逐级上报,经省财政厅批准后调整有关账目。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的资产核实事项中,既包括省财政厅审批权限内资产的,也包括主管部门审批权限内资产的,应当统一报送省财政厅。
  市州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管理权限,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
  2016年2月26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 云财资[2020]12 2020/12/1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穗财资[2007]10 2007/7/1
文化系统行政事业单位经常审计办法 1992/11/19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 浙财会[2017]27 2017/10/13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统一发放征收个 甬地税一[2000] 2000/10/28
温州市财政局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7年行政事业单位内 温财会[2018]33 2018/2/5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16年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 桂财资[2016]4号 2016/2/23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编制2014年度区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 沪财教[2015]4号 2015/1/28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 财资[2015]90号 2015/12/23
上海市财政局等关于开展2016年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2016/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