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税[2022]27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2-7-18
实施时间: 2022-7-18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18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各市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
  为保护和恢复我省草原(草地)植被,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29号)和《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申请开征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函》(鲁自然资函〔2022〕518号),经研究,现将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人及征收主体。凡在我省范围内进行矿藏勘查开采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或使用草原(草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因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活动需要临时占用草原(草地)且未履行恢复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二、收入级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草原植被恢复费,属于中央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收入全部缴入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三、征收程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增加相关非税收入执收项目执收权限,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电子),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信息管理系统”,全额缴入同级国库。
  四、资金管理。各级财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收费,切实加强收费管理,规范征收行为,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严禁截留、占用、挪用、坐支或拖欠资金。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7月18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草原植被 青发改价格[202 2023/8/2
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0] 2010/6/7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等部门关 藏财税[2023]3号 2023/1/1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局中国 浙税发[2022]67 2023/1/1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 国家税务总局陕 2023/1/1
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辽宁省林业和草原 辽财税[2022]26 2023/1/1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 桂发改价费规[2 2025/2/10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草原植被恢复费 冀财综[2012]83 2012/10/8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 辽财非[2010]11 2011/1/1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吉林省 吉发改收费联[2 202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