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税[2022]27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2-7-18
实施时间: 2022-7-18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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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各市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
  为保护和恢复我省草原(草地)植被,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29号)和《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申请开征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函》(鲁自然资函〔2022〕518号),经研究,现将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人及征收主体。凡在我省范围内进行矿藏勘查开采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或使用草原(草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因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活动需要临时占用草原(草地)且未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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