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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青政办字[2026]16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26-3-31
实施时间: 2026-3-31
法规类型: 长期护理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26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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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健全更加公平可持续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根据国家、省相关部署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确立基本制度
  按照“统筹城乡、独立运行、优质高效”原则,结合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运行等情况,逐步调整有关政策,持续完善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用3年左右时间过渡至国家和省要求。
  (一)参保范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按规定同步参加职工或居民长期护理保险。
  (二)统筹层次。长期护理保险实行市级统筹,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统一建账,资金统筹使用。
  二、完善筹资政策
  (一)建立多元筹资机制。建立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独立筹资机制,畅通单位、个人、政府、社会多元筹资渠道。在职职工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退休人员由个人按规定缴费,原用人单位不缴费;未就业城乡居民筹资由个人和政府合理分担。鼓励慈善等各方力量支持参与。
  (二)科学确定筹资标准。根据国家和省长期护理保险基准费率有关要求,规范缴费基数,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原则合理确定筹资标准,并进行动态调整,逐步过渡到国家和省确定的基准费率标准。
  1.在职职工费率为0.3%,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同比例分担。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费率为0.15%;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费率为0.15%。长期护理保险单位费率部分,通过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费率方式实现;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按月划转,自2027年1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用人单位费率仍按照0.3%,从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中按月划转;个人费率仍按照0.2%,由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按月划转。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用于缴纳本人及近亲属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以及本人及近亲属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个人自负费用。
  2.退休人员费率为0.15%,缴费基数与养老金水平挂钩,按要求逐步调整到位,在此之前,按原规定执行。缴费由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代扣代缴,条件成熟时由个人基本养老金代扣代缴。
  3.未就业城乡居民费率暂按照0.15%起步,逐步过渡到国家统一费率。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分担比例为1∶1左右,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政府补助部分按财政有关分担比例实施。自2027年度集中缴费期开始征缴,在此之前,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4.特定群体参保工作。灵活就业人员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类型与基本医疗保险保持一致,缴费标准、筹资渠道和分担比例等与相应参保类型保持一致;18周岁以下未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视同参加我市居民长期护理保险,不单独筹资缴费;大学生等群体具体缴费政策按照全省统一要求执行。财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分类资助,资助范围和资助标准按照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三)探索激励约束机制。探索建立缴费时长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连续参保激励机制,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对未连续参保等情形,探索制定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等待期、阶段性调低待遇水平等约束性措施。探索建立参保诚信机制。
  三、优化待遇保障
  (一)明确保障对象范围。按规定参保缴费,并通过失能失智等级评估认定的符合条件的失能失智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二)明确待遇保障标准。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不设起付线,符合规定的费用,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基金支付比例为90%,未就业城乡居民基金支付比例为80%,自2027年1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居民参保人基金支付比例仍按照居民一档80%、居民二档75%执行。基金支付比例视筹资及基金运行等情况逐步向国家政策过渡。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落实国家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对我市支付范围逐步进行规范;探索将长期护理相关智能化服务和支持性辅助器具等纳入长期护理保险保障范围。
  (三)明确服务提供方式。长期护理服务方式主要包括居家护理、机构护理,同时积极探索社区护理,满足多样化服务需求。
  (四)做好制度统筹衔接。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衔接。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基本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原则上不直接发放现金。对机构床位费和膳食费等非护理服务费用、应由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参保人员,不重复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服务待遇。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应失能失智人员需求的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产品。
  四、规范经办服务
  (一)加强经办服务管理。持续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经办服务和管理。优化绩效评价、考核激励、风险防范等措施,加强对委托经办机构监督检查,提升经办服务能力,相关费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执行。持续加强信息化、标准化建设,提升经办服务效率。
  (二)加强失能等级评估管理。执行国家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标准和管理办法,探索发展专业独立的评估机构,实行定点管理,探索评估服务费合理分担机制,健全评估人员规范化培训机制。落实失能等级评估结果跨统筹地区医保部门互认,有关部门按需使用。
  (三)加强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管理。对长护服务机构依法依规实行定点管理,持续完善服务协议,规范服务机构行为。优化定点长护服务机构资源配置,促进机构优质连锁发展。建立健全服务质量评价机制、费用控制激励约束机制和动态准入退出机制,提升综合服务质效。加快推进长期照护师培养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全面推进护理服务人员持证上岗。
  (四)严格基金管理。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专款专用。将长期护理保险纳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范围,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健全基金预算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基金财务制度,加强基金财务管理。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建立基金运行监控和风险防范机制,做好基金运行分析。
  (五)强化基金监管。持续健全基金监管体系,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将失能等级评估、定点机构管理、协议履行和基金使用情况等全链条纳入监管范围,持续创新监管手段,强化过程监督,有效提升监管质效。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完善欺诈骗保人员、机构惩戒机制。加强财会监督和审计监督,确保基金安全。
  (六)优化服务管理。长期护理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参保登记,同步征收保费;跨统筹区长期护理保险转移接续等工作与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保持一致。
  五、强化组织保障
  各区(市)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作为重要民生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落实属地政府民生保障责任,按规定做好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财政补助和辖区内居民参保、政策宣传等工作,兜实兜牢长期护理保险民生保障底线。医保部门负责牵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和组织实施,做好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代扣代缴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及时足额安排相关财政补助资金,配合医保部门做好基金测算等工作;税务部门做好保费征收等工作;民政、卫生健康、残联与医保部门共同负责加强保险体系和服务体系协同联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配合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工伤保险衔接、退休人员保费代扣代缴、长期照护师培训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等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做好防止返贫致贫对象认定和帮扶工作。
  本意见实施后,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市医保局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制度运行实际,对筹资和待遇等政策做好动态分析,分步调整完善,稳妥推进制度转型。国家和省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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