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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优化全省性社会组织注销登记程序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民规[2026]1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民政厅
发文时间: 2026-1-31
实施时间: 2026-3-1
失效时间: 2028-2-28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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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相关部门,全省性社会组织:
  为进一步优化社会组织注销登记程序,健全社会组织退出机制,推动调整社会组织结构布局,根据民政部关于“僵尸型”社会组织专项整治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就优化全省性社会组织注销登记程序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全省性社会组织按法定程序申请注销登记,如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适用对应简易注销:
  1.因无法取得联系的会员(会员代表)或者理事数量较多,导致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无法召开、无法形成有效注销决议的。
  2.连续两年未参加年检、开展业务活动次数累计低于3次且不存在不适用简易注销情形的。
  3.成立登记后未开展业务活动,近一年内已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债权债务清晰且容易进行处置的。
  4.存在分立、合并情形,相应的权利、义务由分立或者合并后的法人承担的。
  (二)全省性社会组织申请注销登记,如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
  1.涉及军事、政治、法律等社会组织。
  2.被登记或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组织。
  3.经前置许可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4.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经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核实存在债权债务纠纷的。
  5.国有资产处置方案未获有关部门批准的。
  6.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被采取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的。
  7.涉及复议、仲裁、诉讼未结案的,或者存在被投诉、举报、信访、内部矛盾等情形的。
  8.人民法院依法履行破产清算程序的。
  9.其他经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研判,不适宜简易注销的,或者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不能采用简易注销的。
  二、简化举措
  (一)简化决策程序
  1.社会组织因无法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导致无法形成有效注销决议的,可通过公告方式履行告知义务。
  2.社会组织就注销事宜在登记地公开发行的报刊,或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在其官方信息平台发布公告。公告内容一般包括注销理由、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的时间和地址、会务组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报名截止日期等,并说明如公告期满达不到出席人数要求,将直接启动注销程序。公告期不少于30日。
  (二)简化清算程序
  1.社会组织符合适用简易注销情形3、情形4的,经报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清算组可不组织清算,并免予清算审计。
  2.社会组织因客观原因导致清算材料不完整,无法完成清算工作的,应及时报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对债权债务风险等进行评估。经评估债权债务风险较低的,且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作出书面承诺,对社会组织注销后可能存在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的,可在现有材料基础上完成清算;经评估认为风险较高的,不得简化清算程序。
  3.社会组织因账面资金不足以支付清算审计费用,无法完成清算工作的,应及时报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清算审计。
  (三)特殊情形处置
  1.在注销期间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有下列情形无法履职的,社会组织可报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后,召开理事会,推举其他负责人代行法定代表人职责。
  (1)法定代表人宣告失踪或死亡;
  (2)法定代表人拒不履行职责的;
  (3)法定代表人事实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2.社会组织因长期不开展活动、证书过期等原因被冻结银行账户,导致无法完成清算工作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银行申请激活账户。账户激活后,应当按照清算组制定的清算方案开展工作。需要出具证明材料的,由社会组织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书面提出申请。
  3.社会组织的法人登记证书或公章、财务专用章因遗失等原因无法上缴的,由社会组织按规定登报发布遗失公告,以刊登遗失公告的报刊代替实物。因公章遗失等原因无法盖章的,可由法定代表人或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负责人签字代替。
  三、司法清算程序
  (一)社会组织已出现解散事宜,清算义务人拒不履行清算义务或因无法取得联系等情形不能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发起人或者主要捐赠人、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二)人民法院裁定清算完成后,清算组可持人民法院终结清算程序的裁定,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四、异议处置
  (一)在社会组织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期间,利益相关方可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书面提出异议申请。经核实适用简易注销程序不当的,应终止简易注销程序。
  (二)社会组织在提交简易注销登记材料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注销登记决定,恢复社会组织法人主体资格,同时将该组织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三)第三方认为社会组织办理注销登记侵害其利益的,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法律诉讼等方式主张其相关权利。
  本通知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四川省民政厅
  2026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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