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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人社规字[2026]6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26-2-26
实施时间: 2026-5-1
法规类型: 工伤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阅读人次: 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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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和劳动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以及《山西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和《山西省工伤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登记
  (一)参保范围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且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劳务派遣单位”)。
  (二)参保方式
  省内劳务派遣单位应在企业营业执照登记地同级社保经办机构为单位、本部职工及被派遣至本市(设区市,下同)内用工单位的被派遣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务派遣单位在我省内跨市派遣劳动者的,且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对在同一社保经办机构参保登记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按用工单位的行业类别分户或设立分支机构的方式分行业类别管理。
  我省注册的劳务派遣单位跨省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不得在我省参加工伤保险,应当严格按照省外用工单位所在地的相关规定,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省外注册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我省派遣劳动者的,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在我省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参保流程
  1.劳务派遣单位办理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时,填报《企业信息补录登记表》,并提供《山西省劳务派遣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承诺书》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劳务派遣单位为本部职工和被派遣劳动者办理职工社会保险登记时,填报《山西省劳务派遣单位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减申报表》,并提供《山西省劳务派遣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承诺书》。
  2.劳务派遣单位应依法依规参加各项社会保险。被派遣劳动者跨区域(包括跨省、跨市)参保的,其原有社保关系(包括养老、失业保险)随同转移至用工单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3.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时,除提供上述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劳务派遣单位委托用工单位代办社保的委托书和劳务派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备查,复印件留存)。
  二、参保管理劳务派遣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国家和我省社会保险相关规定,依法为单位本部职工及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包括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除政策规定可以单独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形外,劳务派遣单位及其人员不得单独参加工伤保险。
  (一)缴费基数
  劳务派遣单位应按规定如实申报缴纳工伤保险的基数,并与其他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保持一致,不得瞒报、漏报。
  (二)基准费率
  劳务派遣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准费率按照以下办法确定:
  1.劳务派遣单位本部和所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全部属于同一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的,其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按照该行业类别费率标准确定;
  2.劳务派遣单位本部和所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行业工伤风险类别时,按就高原则确定;
  3.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到本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的,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与用工单位保持一致。
  4.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实行浮动费率,按照《山西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24〕34号)的规定执行。
  (三)相关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有人员增减变化的,或者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发生变化的,应当将变化情况及时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因申报不及时导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不应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
  劳务派遣单位按时足额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参保缴费的,相关工伤费用按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中,新参加工伤保险人员从完成参保登记,且按税务部门规定在参保时的对应费款所属期内完成当期缴费的,从完成参保登记的次日零点(含)起发生工伤的,相关费用按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已参加工伤保险人员且在缴费期内连续缴费的,期间发生工伤的,相关费用按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劳务派遣单位未按规定参保缴费及有历史欠费、逾期未缴费或者跨月缴费等情形的,由劳务派遣单位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承担相关责任。
  其他单位参照上述“相关责任”的内容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各级人社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广泛宣传政策,将规范劳务派遣单位参保工作作为重要任务抓牢抓实。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通过组织召开专题工作座谈会、培训班、印制并发放宣传手册等方式,督促劳务派遣单位依法依规办理社保业务。
  (二)全面加强参保管理
  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劳务派遣单位的参保管理,对短期参保申报待遇、批量或频繁人员增减等异常情况的进行监管,严禁选择性参保、虚假参保、挂靠参保、不如实申报缴费基数以及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实施数据比对核验
  各级人社部门要全面推进跨险种、跨部门数据核验比对工作,严防虚构劳动关系参保登记等行为;积极开展数据治理,在参保登记环节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统一标识,实时与国家人口基础库、劳务派遣单位名录库进行数据比对,确保数据的准确性与完整性。
  (四)严打欺诈骗保行为
  各级人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违规单独参加工伤保险、弄虚作假伪造证明材料、虚构工伤事实、协议机构违规操作、公职人员内外勾结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等欺诈骗保行为,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涉及的单位和人员严惩不贷。
  (五)开展风险警示教育
  各级人社部门要聚焦劳务派遣单位和社保经办人员,开展常态化基金安全风险警示教育,以社会保险领域典型案例的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引导劳务派遣单位树立诚信经营理念,严格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履行依法参保缴费义务;教育经办机构广大干部职工树立底线思维,增强法治意识,依法依规经办社保业务。
  四、其他事项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办理劳务派遣相关业务的,以及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确保各类用工形式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均能得到有效保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至2026年4月30日止为过渡期,劳务派遣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要求积极推进落实参保缴费主体责任,在过渡期内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缴费和转移接续等相关手续,确保参保职工及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本通知自202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五年。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
  1.山西省劳务派遣单位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减申请表
  2.山西省劳务派遣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承诺书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6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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