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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教师相关热点问答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2-9-15
实施时间: 2022-9-15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9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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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1.今年我取得了教师资格证书,成为了一名光荣的人民教师,可以享受继续教育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吗?
  答: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由接受教育的纳税人本人扣除。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2.我所在的高校给我发放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我可以享受什么税收优惠吗?
  答: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第一条。
  3.我是一名德语老师,业余时间从事翻译工作取得了一次性的劳务收入500元,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不需要。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本市起征点: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增值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2000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含本数)。
  政策依据: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2.《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继续执行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本市增值税起征点有关规定的通知》(沪财发〔2021〕2号);
  3.《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继续执行本市增值税起征点有关规定的通知》(沪财发〔2021〕7号)。
  4.我利用业务时间写了一本关于家庭教育的书,把版权转让给了出版社,取得的收入需要交增值税吗?
  答: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四项。
  5.我是一名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老教授,因工作需要延长了离休退休年龄,我取得的津贴和工资需要交个税吗?
  答: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免纳个人所得税。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
  6.作为老师,爱护学生是我的天性,工作之余我会向慈善组织进行捐赠献出自己的爱心,希望能帮助有需要的少年儿童。那么,捐赠支出在计算个税时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挟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 以下简称公益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19〕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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