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行政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性慈善组织[基金会]2025年度年报年检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民慈函[2026]14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民政厅
发文时间: 2026-2-11
实施时间: 2026-2-11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40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全省性慈善组织(基金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全省性慈善组织(基金会)应当向省民政厅报送2025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为做好全省性慈善组织(基金会)2025年度年报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安排
  (一)预审。各全省性慈善组织(基金会)于2026年2月28日前在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以下简称“慈善中国”)(https://cszg.mca.gov.cn)上填写2025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上传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省民政厅将对各单位填写的年报年检材料进行预审,并反馈填写错误。
  (二)初审。材料预审通过后,各全省性慈善组织(基金会)将签字盖章的年报年检材料一并报送至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初审,由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审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后,全省性慈善组织(基金会)应当于2026年3月31日前,上传业务主管单位给予审查意见的2025年度工作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至“慈善中国”平台,无需报送纸质材料。省民政厅在“慈善中国”平台完成审查工作。
  二、其他事项
  (一)如对填报系统有疑问,可通过登录界面所留联系方式咨询技术服务人员。
  (二)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的《基金会财务报表审计指引》规定格式出具。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事务所应当符合《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加强和完善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11〕23号)要求,并在相关报告中做出符合审计资格声明。
  (四)各全省性慈善组织(基金会)在“慈善中国”平台上报年报年检材料后,相关材料即收即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五)对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省民政厅将依法出具年度检查结论,并通过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六)对年报年检中发现的问题,省民政厅将责令相关慈善组织(基金会)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七)对未参加年报年检的全省性慈善组织(基金会),省民政厅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迟伟华,024-23931909。
  辽宁省民政厅
  2026年2月11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加强和完善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通知 财会[2011]23号 2012/1/1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基金会公益慈善项目抽查审计工作的 2018/11/2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基金会专项基金管 沪民规[2026]4号 2026/5/1
关于印发《基金会财务报表审计指引[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会协[2012]161号 2012/5/30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使用广西慈善组织财产支出申请 桂民办函[2024] 2024/11/15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性慈善组织[基金会] 2025年度年 鄂民政函[2026] 2026/2/11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和完善基金会注册会计 湘财会[2012]6号 2012/7/18
关于《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 2024/12/24
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25年慈善组织[基金会]抽查审计工 2025/5/8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慈善组织2025年度年报工作的通知 2026/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