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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医保规[2026]2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26-3-27
实施时间: 2026-3-1
失效时间: 2027-2-28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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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医疗保障局:
  为优化本市营商环境,在确保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继续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继续执行9%的缴费比例。其中,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的比例为8.5%,单位缴纳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0.5%。个人缴费比例为2%。
  二、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的比例继续按10%执行。
  三、本通知自2026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2月28日。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6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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