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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婚姻登记证书工本费专用票证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民发[2012]96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民政局
发文时间: 2012-12-4
实施时间: 2012-12-4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19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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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民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婚姻登记非税缴款工作,根据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要求,现将《天津市婚姻登记证书工本费专用票证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津市民政局
  2012年12月4日
 
  天津市婚姻登记证书工本费专用票证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天津市婚姻登记证书工本费专用票证》的规范管理和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婚姻登记证书工本费专用票证》的领取
  (一)各婚姻登记机关应指派专人到市民政局婚姻收养登记管理处领取,领取时要认真填写《天津市婚姻登记证书工本费专用票证领取登记单》,并由领取人签字。不得由他人代签。
  (二)各婚姻登记机关要明确专人妥善保管《天津市婚姻登记证书工本费专用票证》,并建立严格的出入库台账及手续。
  (三)登记员在领用《天津市婚姻登记证书工本费专用票证》时,应当认真检查票据是否有缺页、漏页、重号等问题。如果发现有以上问题,整册不得使用,并写出书面说明,签字盖章,退回市民政局婚姻收养登记管理处。
  二、《婚姻登记证书工本费专用票证》的使用管理
  (一)婚姻登记员每天下班前应当核对当天的登记缴款数(结婚、离婚、补结、补离),确保缴款数与婚姻登记信息系统登记记录相符。
  (二)使用婚姻登记证书工本费专用票证,要做到一对一票,每票9元。票根必须载明当天日期,以及婚姻登记当事人签名。票证张数要和当天收费金额盘点一致。
  (三)启用新票册前,须认真检查票证的完整性。使用票册、票号必须相连,不得断号。如填错票证,应在票证上加注此票作废标记,并将此票证放回原号位备查,不得随意处置。
  (四)盘点交款额应当两人在场,要有书面交接记录并签字。当天缴费金额送交会计时,要有交接手续,婚姻登记处和会计各留一份,以备审计检查、财务对账。
  (五)每月要将缴款手续、交银行凭证、回执单(对账单)及时装订成册。年终应当归档立卷,按照国家规定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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