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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取消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民发[2014]25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民政局
发文时间: 2014-7-18
实施时间: 2014-5-1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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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民政局、各市属社会团体: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要求,深入推进社会团体登记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激发社会团体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和《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4〕38号)的精神,兹决定取消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审批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5月1日起,不再受理市属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申请,不再办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市属社会团体根据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可以自行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前述决定应当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制作会议纪要,妥善保存原始资料。
  三、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开立银行账户,在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承担。
  四、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所属社会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
  六、社会团体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监督管理。社会团体应当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纳入社会团体统一管理,不得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不得将上述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确保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依法办事,按章程开展活动。
  七、此文件实施前已经登记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保持不变,但登记管理机关不再办理其变更、注销的登记。
  八、社会团体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书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住所、开展活动等有关情况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不得弄虚作假,并将上述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九、各区县民政局应参照此通知精神取消所属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行政审批项目,及时向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反馈取消行政审批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将根据工作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有关后续服务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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