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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执业质量检查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评协[2025]54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
发文时间: 2025-7-6
实施时间: 2025-7-6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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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注协(宁波不发)、各资产评估机构:
  《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执业质量检查办法》已经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执业质量检查办法》
  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
  2025年7月6日
 
  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执业质量检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精神,加强行业自律监管,规范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评估执业质量检查,是指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省评协)对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遵守资产评估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资产评估准则等情况实施的年度执业质量检查(以下简称质量检查)。
  第三条 省评协接受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对质量检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质量检查过程中应当加强党的领导,发挥党建引领作用。
  第五条 质量检查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和依法合规、标准统一、程序规范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检查计划
  第六条 省评协应当每年组织开展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检查。
  原则上对非证券业务备案资产评估机构每5年至少进行1次质量检查。
  第七条 省评协根据财政部、中评协质量检查工作安排,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或检查方案,确定被检查对象,并于10个工作日内报中评协备案。
  第八条 在确定被检查对象名单时,省评协可以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资产评估机构作为重点检查对象:
  (一)被投诉举报或涉及有关部门移交案件的;
  (二)受到公众质疑,被有关媒体披露的;
  (三)因执业质量问题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的;
  (四)通过行业智慧监管应用预警监测等日常管理方式发现监管线索的;
  (五)内部管理混乱,可能对执业质量造成影响的;
  (六)以恶性压价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七)通过网络平台或者其他方式售卖资产评估报告的;
  (八)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数量异常的;
  (九)一年内新设立并已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或当年首次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
  (十)股东(合伙人)之间纠纷较大,可能影响执业质量的;
  (十一)诋毁同行、损害同行利益的;
  (十二)未按规定进行业务报备赋码的;
  (十三)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的;
  (十四)累计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或百分之五十以上合伙人变更的;
  (十五)资产评估师流动过于频繁的;
  (十六)发生合并、分立的;
  (十七)省评协认为需要重点检查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质量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遵守资产评估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
  (二)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遵守资产评估准则情况;
  (三)资产评估机构内部治理情况;
  (四)资产评估师专业胜任能力;
  (五)资产评估机构的财务核算情况及遵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情况;
  (六)执业风险基金计提及职业责任保险投保情况;
  (七)资产评估报告业务报备赋码情况;
  (八)省评协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质量检查范围为自上次接受检查以来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重点关注最近一年度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必要时可延伸。
  第三章 检查人员
  第十一条 检查人员是指符合省评协规定的条件,参加省评协组织的质量检查的人员,包括专职检查人员和兼职检查人员。专职检查人员包括省评协分管业务监管工作的秘书长、业务监管部人员、会员管理部人员及其他指定参与检查的工作人员;经各地推荐的协会工作人员和财政部门工作人员;经联合检查部门推荐参加联合检查的工作人员。兼职检查人员为资产评估机构推荐参加检查的资产评估师。
  第十二条 省评协建立检查人员库,制定检查人员管理办法,对检查人员的任职条件、选聘程序、职责与权利、检查纪律、考核评价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三条 省评协开展质量检查工作应当由不少于3名检查人员组成的检查组实施。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对检查组的检查质量及提交的检查报告负责。
  第十四条 检查组受省评协委派,在省评协授权范围内开展检查工作。
  (一)对被检查对象的质量控制制度及有关内部管理制度、业务档案、财务会计等资料,以及其他与检查相关的资料进行查阅、记录和复印,包括对有关信息系统的查阅和记录;
  (二)对有关人员进行访谈、询问或发放调查问卷;
  (三)必要时,可将业务报告和相关工作底稿以及其他与检查相关资料调回省评协查阅。
  第十五条 省评协在确定检查组的检查对象时,应遵循随机分派原则,严格执行回避制度,避免存在利益冲突或可能影响检查公正性的检查人员参与。对于重点检查对象,还应综合考量被检查对象业务领域、规模大小等因素,选取专业、工作经验相匹配的检查组。
  第十六条 检查人员在质量检查过程中应当廉洁自律,加强自身约束,禁止下列行为:
  (一)接受被检查对象的住宿安排;
  (二)违规使用被检查对象的交通工具;
  (三)接受被检查对象安排的宴请、旅游、健身和娱乐活动等;
  (四)收受被检查对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移动支付红包、虚拟货币等;
  (五)由被检查对象报销费用;
  (六)利用检查工作便利谋取个人利益;
  (七)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
  (八)未经批准对外公开发布或透露检查信息;
  (九)将检查中了解到的国家秘密、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客户信息、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以及其他关键敏感信息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任何用途,或泄露给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任何人员;
  (十)以检查为名,向被检查对象索取、查阅、记录、复印与检查事项无关的资料;
  (十一)与被检查对象存在利害关系,未主动上报的。
  第四章 检查程序
  第十七条 质量检查一般采取现场检查,必要时也可以采取调取检查材料等非现场检查方式。
  第十八条 在实施检查前,省评协一般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公布被检查对象名单。在进驻检查现场前,省评协或检查组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被检查对象。省评协认为提前通知可能对检查工作产生不利影响的,可在实施检查前适当时间下达通知。
  第十九条 被检查对象应当在接受检查前进行自查,形成并向省评协提交自查报告,并按照检查通知要求做好接受检查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被检查对象应当按照以下要求积极配合检查工作:
  (一)被检查对象应当在收到检查组提供检查材料通知书2个自然日内,按照要求提交检查所需要的质量控制制度以及相关内部管理制度、业务台帐、财务会计等资料,根据检查组的要求提供被抽检的资产评估报告及业务底稿(包括纸质及电子)资料等,并保证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材料,检查组可不予采纳;
  (二)为检查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办公材料;
  (三)确定专人负责与检查组的联络;
  (四)妥善安排股东(合伙人)、资产评估师和其他人员配合检查组开展工作;
  (五)如实回答检查人员的询问,准时参加检查组召集的会议,及时进行意见反馈。
  对于被检查对象不配合检查工作,不按时提供检查资料,经提醒或敦促没有效果的,检查组在请示省评协并经秘书处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可以撤出检查现场。省评协将对相关机构予以公告并给予相应惩戒。
  第二十一条 检查组进驻现场检查应当召开进点会,宣读和递交检查通知书,告知被检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检查工作纪律以及需要配合的事项。听取被检查对象对自身基本情况、自查情况等方面的报告。对被检查对象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查验,要求被检查对象按时提供需要补充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 检查组应当在对被检查对象质量控制体系检查的基础上,确定业务项目检查的重点。在实施业务项目抽样时,应当考虑被检查对象质量控制体系检查结果等情况,并考虑样本选取的充分性和代表性。
  第二十三条 检查组按照省评协确定的检查标准实施质量检查,编制检查工作底稿。检查组可采取审阅、查验、抽查、询问、访谈等方式开展检查。对检查发现存在的重大问题,做到一项一稿或一事一稿,客观、完整记录事实以及被检查对象的签署意见。对检查问题无异议的,由被检查对象签署“情况属实”;对检查问题有异议的,被检查对象需补充相关资料,由检查组复核相关材料并对异议出具认定意见。未在检查期间提供证明材料的,视为异议不成立。
  第二十四条 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检查组成员应当进行组内讨论和判断,最终形成统一意见。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及时向省评协报告处理。检查组应当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与被检查对象进行充分沟通,听取并吸收其合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 检查组应当收集检查证据,保证检查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根据检查证据形成检查意见,向被检查对象出具《检查意见函》,并取得检查意见函送达回证。被检查对象应在收到《检查意见函》后2个自然日内向检查组提交书面反馈意见。检查组对反馈意见分析评判,形成检查结论并向被检查对象出具检查意见书。检查组获取的检查证据、反馈意见和重要的沟通事项及结果,应由被检查对象确认。对被检查对象拒不盖章或签名确认的,检查组应及时向省评协报告,经省评协秘书处认定情况属实的,不影响检查证据与检查结果的有效性。
  第二十六条 检查组应当按照要求撰写检查报告。检查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被检查对象概况;
  (二)检查工作开展情况;
  (三)被检查对象执业质量整体评价情况;
  (四)质量控制体系检查情况及发现的问题;
  (五)业务项目检查情况及发现的问题;
  (六)被检查对象的反馈意见。
  第二十七条 检查组应当及时向省评协汇报检查进展情况以及检查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接受省评协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检查组应当将检查报告和检查工作底稿等所有检查资料(包括电子资料)提交省评协。
  第五章 专家咨询
  第二十九条 省评协建立专家咨询机制,成立专家咨询组。咨询专家由省评协向资产评估机构定向选聘,一般应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工作(含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复核、技术咨询)8年以上,且曾参加过2次以上中评协或省评协质量检查。
  第三十条 咨询专家负责在执业质量现场检查、检查结果复核、惩戒过程中提供技术指导和援助。在现场检查期间,咨询专家对检查组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提供技术咨询,为检查组开展检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现场检查结束后,咨询专家参与检查工作底稿和检查报告等检查结果复核工作。
  第三十一条 咨询专家从以下方面对检查组提交的检查报告和检查工作底稿进行复核:
  (一)执业违规事实是否清楚,检查证据是否确凿,事实的认定是否有充分、适当的检查证据;
  (二)检查工作是否符合检查程序;
  (三)适用的法律、法规、执业准则是否恰当。
  第三十二条 咨询专家享受的权利、应当遵守的纪律参照省评协质量检查人员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检查结果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 在检查报告出具后,省评协组织检查组、咨询专家开展检查工作汇报会。咨询专家在听取检查组汇报内容、复核检查底稿的基础上,对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执业质量问题的被检查对象,提出拟惩戒建议。对存在执业违规行为,但尚不构成行业惩戒的,省评协可以根据相应的惩戒制度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第三十四条 省评协组织召开惩戒委员会会议。审议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视问题性质和严重程度分别作出决定:
  (一)对不足以予以自律惩戒的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提醒、教育其改正;
  (二)对应当予以自律惩戒的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按照《浙江省资产评估行业自律惩戒办法》规定进行自律惩戒;
  (三)对于涉及行政处罚的问题线索,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五条 受到惩戒、自律监管措施的资产评估机构及相关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并向省评协提交整改报告,省评协视情况进行回访检查和帮扶。
  第三十六条 省评协应当在每年质量检查工作结束后,对当年的质量检查工作作出全面总结,并报中评协备案。
  第三十七条 省评协应当将质量检查结果录入中评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八条 省评协应当在每年的质量检查工作结束后,对检查和自律惩戒、处理情况进行公告。
  第三十九条 质量检查形成的工作底稿应于检查工作结束后3个月内存档,并设立电子档案。其中受到行业自律惩戒的检查材料,纸质档案保管期限为3年,电子档案保管期限为5年;没有受到行业自律惩戒的检查材料,纸质档案保管期限为1年,电子档案保管期限为3年。
  省评协应当验收检查档案,拥有检查档案的所有权。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省评协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省评协依据投诉举报、信息技术手段、日常监管以及其他途径发现的问题线索,或受中评协、财政部门、其他部门委托组织开展的专案、专题等专项检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省评协与财政部门或其他部门共同组织开展执业质量联合检查的,可以按照联合检查相关要求执行。
  第四十三条 省评协根据需要可委托各市协会开展质量检查或指定其协助开展质量检查。各市协会原则上不自行开展质量检查,调查处理收到的相关投诉举报除外。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不少于”均含本数。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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