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会计法规 > 财会行政管理 > 其他行政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做好2026年度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管办发[2026]5号
发文部门: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26-3-3
实施时间: 2026-3-3
法规类型: 其他行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6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厅(室),中央管理在京企业办公厅(室):
  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和《国管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管财〔2025〕231号)等规定,为进一步做好2026年度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培训对象、级别和学分要求
  (一)培训对象。凡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均须从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参加继续教育。
  (二)培训级别。继续教育培训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等级。高级主要适用于管理单位会计工作的高层管理人员,或者具有正高级、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中级主要适用于管理单位会计工作的中层管理人员、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具有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初级主要适用于在一线从事会计基础工作的人员,或者具有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会计人员可以结合自身工作岗位、会计职称层级等,选择参加相应级别的继续教育培训,也可以根据自身工作学习需要,拓展参加其他层级的继续教育培训。
  (三)学分要求。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学分不得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二、继续教育形式和学分标准
  (一)本年度以下形式的继续教育培训,按照每学时3学分,每天培训不超过18学分进行折算:
  1.参加国管局登记的培训机构组织的网络培训或者面授培训;
  2.参加各单位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3.参加财政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
  4.参加国管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
  5.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
  (二)本年度其他继续教育形式,按照相应标准进行学分折算。具体形式和学分标准参见《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表》。
  三、继续教育学习、学分登记与查询
  (一)信息采集。会计人员在中央国家机关会计网完成注册和信息采集后,可以参加继续教育。在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完成信息采集的会计人员,按照上述步骤完成继续教育,由国管局上传至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在中央国家机关会计网注册信息时,应当点击“信息管理-个人信息采集入口”,按照要求注册并填写个人基本信息,提交单位系统管理员逐级审核,也可以进入“国管会计”微信公众号左下角的服务功能进行办理。
  请各单位及时统计本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按照“应采尽采、动态更新”的管理原则,安排专人负责,及时更新和审核信息,确保本单位会计人员能够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二)学习流程。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成功后,参加国管局登记的培训机构组织的网络培训或者面授培训,需登录中央国家机关会计网,点击“继续教育-学习入口”,进入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报名,完成学习、考试和评价等环节后,获得相应学分。具体流程如下。
  1.报名。参加网络培训,在系统内点击“网络培训”,选择培训机构进行报名。参加面授培训,在系统内点击“面授培训”,选择培训机构、培训期次进行报名,或者电话联系培训机构进行报名。
  2.学习。参加网络培训,报名后进入培训机构网站线上学习。参加面授培训,报名后线下学习。
  3.考试。会计人员在完成学习后,应当按照要求参加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考试。
  4.评价。为加强培训课程质量管理,会计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课程评价和管理评价。参加网络培训,学习结束后按网站提示要求完成评价。参加面授培训,由培训机构组织学员通过“国管会计”微信公众号完成评价,或者登录系统点击“面授培训-报名记录”完成评价。未完成考试和评价的将无法获得相应学分。
  (三)学分登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方式及有关证明材料参见《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表》,国管局将在收到相关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学分登记审核。
  (四)学分查询。会计人员完成继续教育学习、考试和评价后,应当及时登录继续教育管理系统“学分查询”或者“国管会计”微信公众号的“学分查询”进行查询,确保本年度获得足够学分。如需查询历史学习记录,可以在中央国家机关会计网“继续教育-以往年度查询入口”栏查询。
  四、其他事项
  (一)时间安排。2026年度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起止时间为2026年3月30日至2026年12月31日。请会计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学习,尽早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学习、考试和评价等环节,及时获得相应学分,过期不予补学。
  (二)系统使用。会计人员可以在继续教育管理系统“在线下载”栏,查询并下载系统操作手册。
  五、工作要求
  (一)请各单位进一步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保障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提高继续教育工作质量,持续提升会计人员专业技术水平。对于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已参加继续教育但尚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人员,各部门应当督促其在12月31日前完成本年度继续教育学习。我们将定期向各单位反馈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完成情况。
  (二)会计人员如参加培训机构组织的网络培训或者面授培训,应当在国管局登记的培训机构名单范围内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培训方式。机构名单详见《关于公布2025-2026年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名单的通知》(局财〔2025〕13号)和后续补充登记通知,具体内容可以在中央国家机关会计网“通知公告”栏查询。
  (三)各单位自行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应当按照财政部印发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要求,规范设置培训课程和学习内容,提高继续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培训质量和成效。
  (四)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职称的重要条件。参加国管局组织开展的高级和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应当完成近5个年度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应当按照要求完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附件: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表
  国管局办公室
  2026年3月3日
  (联系方式:010-62136921  010-62130021)
相关附件:
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表.xls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降低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 人社厅发[2019] 2019/5/1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2023/3/15
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20 冀会协[2015]18 2015/4/1
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继续 京会协[2007]47 2007/3/19
关于征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意见的通知 财办会[2017]16 2017/6/1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厦门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厦财会[2019]12 2019/2/25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人员继 2014/1/7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 内财会[2014]96 2014/2/1
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的 财会[2022]35号 2023/1/1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对从事财务会计工作满30年的会计人员颁 冀财会[2006]8号 200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