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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股息红利相关热点问答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5-7-2
实施时间: 2025-7-2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27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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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1.我公司购买了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是否可以免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上述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2.我本人持有A股某公司的股票,今年该公司派发股息红利,对于该股息红利,我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规定:“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您需要根据持股时间判断该笔股息红利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3.若我公司取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当填报哪些附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企业应填写《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
  4.我是一家合伙企业投资人,我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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