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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人社[2026]1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6-1-7
实施时间: 2026-1-1
失效时间: 2028-12-31
法规类型: 工伤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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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财政金融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人社〔2023〕20号)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对我省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6年1月1日起,我省一类至八类风险类别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从0.3%、0.6%、0.9%、1.1%、1.4%、1.7%、2.0%、2.3%分别调整为0.2%、0.4%、0.7%、0.9%、1.1%、1.3%、1.6%、1.9%。
  二、本次行业基准费率调整执行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
  附件:辽宁省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与费率表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26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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