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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6年度辽宁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会函[2026]120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6-2-11
实施时间: 2026-2-11
法规类型: 其他行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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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中)直各单位,各市(不含大连)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才强省战略,提升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综合履职能力,按照《关于印发 <辽宁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的通知》(辽财会规〔2025〕1号)有关规定,现将2026年度辽宁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时间
  2026年度辽宁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时间为2026年1月1日-12月31日,其中网络教育学习时间为2026年3月1日-12月31日。
  二、继续教育方式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分为网络教育、面授教育、其他方式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前,应在“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网址:https://ausm.mof.gov.cn,以下简称“全国平台”)完成注册和信息采集,具体操作登录“辽宁会计网”(网址:https://czt.ln.gov.cn/czt/lnkjw),详见《关于辽宁省会计人员在全国平台办理信息采集等业务事项的公告》。
  (一)网络教育。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在“辽宁会计网”-“辽宁省会计管理综合服务平台”-“继续教育”模块中注册登录,选择学习年度、课程层级,从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机构(附件1)中任选一家,进行报名、缴费、选课及学习。课程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结合自身工作岗位、会计职称等,选择相应层级的继续教育课程,也可以根据自身工作学习需要,向上拓展学习其他层级的继续教育课程。网络教育学习结束后,学分自动传入全国平台。
  网络教育收费标准为35元/90学分/年,由网络培训机构直接收取并提供开具发票服务。
  (二)面授教育及其他。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采取面授教育或其他方式的,须在“全国平台”通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记”-“继续教育学分申请”功能模块填写相关信息、上传证明材料,办理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由属地财政部门进行审核。
  用人单位、行业组织统一组织开展本系统、本行业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须在首次培训前10个工作日与财政部门联系,获取“全国平台”单位法人用户账号。每次培训前10个工作日,须在“全国平台”通过“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继续教育备案证明”功能模块填写相关信息,上传《单位继续教育备案登记表》(附件2)和培训通知,办理继续教育备案,经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展培训。培训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在“全国平台”通过“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单位继续教育”功能模块办理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由财政部门进行审核。
  三、其他要求
  1.省(中)直单位要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建立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2.市级财政部门要组织实施好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加强继续教育政策宣传,履行继续教育有关工作职责,做好全国平台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信息采集审核和继续教育信息审核,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供便利条件。
  3.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要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及时跟进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最新出台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不断提升专业水平和综合履职能力。要坚持诚信为本,学习过程中不得有作弊、代学等不良行为。
  省财政厅
  2026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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