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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优化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公积金管委会[2026]1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6-2-25
实施时间: 2026-2-26
法规类型: 住房公积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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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更好支持缴存人刚性及改善性住房需求,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就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一)首套住房。个人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100万元,家庭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200万元。缴交补充公积金的,个人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增加20万元,家庭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增加40万元。
  (二)第二套住房。个人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80万元,家庭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160万元。缴交补充公积金的,个人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增加20万元,家庭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增加40万元。
  多子女家庭购买首套及第二套住房的,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均可上浮20%。缴存人家庭购买符合规定的二星级及以上新建绿色建筑住房的,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上浮15%保持不变。同时符合以上两种情形的,上浮比例可叠加计算,即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上浮35%。
  二、关于公积金贷款中住房套数的认定
  优先保障首次住房贷款需求的情况下,在本市无住房或仅有一套住房的本市缴存人家庭,当前公积金贷款已结清且符合其他贷款条件的,再次购房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如下:
  (一)首套住房。缴存人家庭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时,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的,认定为首套住房。
  (二)第二套住房。缴存人家庭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时,家庭名下在本市已有一套住房的,认定为第二套住房。
  (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继续不予贷款:
  1.缴存人家庭在全国有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的;
  2.缴存人家庭在本市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
  3.外省市缴存职工在本市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家庭名下在全国已有两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记录的。
  本通知自2026年2月26日起施行。2026年2月26日前受理的公积金贷款按原政策执行,2026年2月26日(含)后受理的公积金贷款按本通知执行。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二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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