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会计法规 > 政府会计准则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制度实施问答: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22-7-5
实施时间: 2022-7-5
法规类型: 政府会计准则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0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问:某事业单位因业务活动需要自制一批试剂,请问如何确定自制试剂的入账成本?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该单位应当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财会〔2016〕12号)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相关规定对自制的试剂进行会计处理。
  具体而言,对于自制试剂,其成本包括耗用的直接材料费用、发生的直接人工费用和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与试剂加工有关的间接费用。但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间接费用,仓储费用(不包括在加工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加工阶段所必需的费用),以及不能归属于使试剂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不计入试剂成本。
  有关账务处理规定如下:
  (一)为该批自制试剂领取材料等,按照材料成本,借记“加工物品——自制物品——直接材料”科目,贷记“库存物品”科目。
  (二)专门从事该批自制试剂制造的人员发生的直接人工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借记“加工物品——自制物品——直接人工”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三)为该批自制试剂发生的其他直接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借记“加工物品——自制物品——其他直接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资金结存”等科目。
  (四)为自制物品发生的间接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借记“加工物品——自制物品——间接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等科目。同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资金结存”等科目。
  间接费用一般按照生产人员工资、生产人员工时、机器工时、耗用材料的数量或成本、直接费用(直接材料和直接人工)或产品产量等进行分配。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选择间接费用的分配方法,分配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五)该批自制试剂制造完成并验收入库时,按照所发生的实际成本(包括耗用的直接材料费用、直接人工费用、其他直接费用和分配的间接费用),借记“库存物品”科目,贷记“加工物品——自制物品”各有关明细科目。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1 黑财税[2021]46 2021/10/18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 京财税[2024]17 2024/12/24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北京市20 京财税[2025]21 2025/12/29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 浙财税政[2014] 2014/12/19
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0年度 皖财税法[2020] 2020/11/30
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18年度 闽财税[2018]21 2018/12/24
成都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关于公布获得2024 2025/5/28
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发布深圳市第 深财法[2022]12 0001/1/1
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云南省20 云财税[2021]33 2021/7/16
苏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发布苏 苏财预[2022]24 2022/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