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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2026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申报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通告2026年第1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26-1-22
实施时间: 2026-1-13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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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社会保险费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期限的公告》(2023年第7号)规定,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6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5〕7号)要求,现将浙江省(不含宁波)2026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2026年度用人单位职工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申报期限顺延至2026年2月24日。因会计结算或者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等原因,已申报的职工年度缴费工资发生变化的,可在6月30日前调整申报。
  二、用人单位职工社会保险费年度缴费工资按照其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申报,具体口径参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等文件执行。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其缴费工资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25号)等文件规定申报。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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