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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支持小微企业首笔信用普惠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金局规范[2025]4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5-12-22
实施时间: 2026-1-1
失效时间: 2028-12-31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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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各有关机构:
  现将《天津市支持小微企业首笔信用普惠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市财政局
  2025年12月22日

  天津市支持小微企业首笔信用普惠贷款
  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升我市普惠金融服务水平,鼓励引导在津银行加大对我市小微企业首笔信用普惠贷款投放力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补偿对象为在天津市依法设立的法人银行及其他银行一级分行对我市小微企业发放的首笔信用普惠贷款。
  小微企业,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定,在津从事实际经营活动,所属行业不属于金融、类金融行业的企业。
  首笔贷款,指企业首次从银行获得的贷款。判定标准为首次发放贷款前,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无银行贷款记录(含贷款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
  信用贷款,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借款人不需要提供担保。
  普惠贷款,指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总局统计监测范围内的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的小微企业贷款(不含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
  第三条 纳入补偿范围的贷款,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贷款包括流动资金贷款,但不包括已获得保险公司保险、融资担保公司担保以及享受其他同类风险分担政策的贷款;
  (二)银行承诺贷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等;
  (三)企业贷款经录入存档。
  第四条 按照当年末全市全口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与各项贷款不良率差额确定贷款额外损失率,按照每家银行发放的小微企业首笔信用普惠贷款乘以贷款额外损失率确定贷款额外损失额,对贷款额外损失额给予30%的风险补偿。其中,对发放对象为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以上5类统称科技创新类企业)的贷款额外损失额,给予50%的风险补偿。补偿资金可用于补充银行计提的准备金(拨备)。
  第五条 为补偿银行发放小微企业首笔信用普惠贷款承担风险带来的额外损失,并鼓励加大对科技创新类企业信贷支持力度,确定以下补偿资金的计算方式:
  单家银行风险补偿金=普通小微企业首笔信用普惠贷款的额外损失额×30%+科技创新类小微企业首笔信用普惠贷款的额外损失额×50%
  贷款额外损失额=当年银行发放小微企业首笔信用普惠贷款(分普通和科技创新类两类)×贷款额外损失率
  贷款额外损失率=当年末全市全口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各项贷款不良率
  贷款合同期限不足一年的,贷款发放额按照年化折算。年化贷款发放额=贷款发放额×贷款合同期限(月)÷12
  第六条 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安排如下:
  (一)建立风险补偿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负责相关工作协调、重大事项研究等。工作专班成员单位由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金融监管局等部门组成。工作专班实行年会制度,并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临时会议。
  (二)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市财政局牵头制定和完善风险补偿工作管理办法和办理流程等,负责工作专班成员单位之间的协调工作。市地方金融管理局负责组织预算编制,汇总形成预算建议;授权和指导天津市金融稳定促进中心对补偿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管理,组织开展项目申报、评审认定、资金分配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确有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相应银行申报材料进行核实,但应严格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合理确定政府购买服务价格,所需经费可在年度补偿资金预算中列支。市财政局根据财力情况统筹安排预算,按照职责做好资金拨付和重点绩效评价等工作。天津市金融稳定促进中心负责受理银行企业贷款的录入存档和补偿资金申请,提出对银行补偿资金额度的意见,做好日常相关工作。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负责按年度提供科技创新类企业名单。天津金融监管局负责按年度提供全口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各项贷款不良率。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指导商业银行依法合规查询使用贷款企业征信报告。
  第七条 补偿申请和受理程序如下:
  (一)贷款录入存档
  各银行自季度开始至下季度的前15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条件的企业贷款逐笔向天津市金融稳定促进中心进行录入存档。主要包括:贷款清单,贷款合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录入存档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诺书,小微企业首笔信用普惠贷款证明材料等(如贷款发放前十日内相关企业的人民银行征信报告等)。天津市金融稳定促进中心对各银行录入存档资料进行书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贷款及时剔除并反馈银行。
  (二)申请补偿兑付流程
  1.各银行以年度为统计周期,在每年3月底前向天津市金融稳定促进中心报送上年度符合规定条件贷款业务开展情况,以及补偿资金申请材料,主要包括:申请书,申请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的尽责声明书等。
  2.天津市金融稳定促进中心按照前期贷款录入存档情况、各银行申请材料等,计算并汇总各银行申报的补偿资金额度,形成年度小微企业首笔信用普惠贷款风险补偿情况报告。
  3.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对年度小微企业首笔信用普惠贷款风险补偿情况形成补偿审核意见,确有必要时可按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相关银行申报材料进行核实。
  4.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将年度补偿审核意见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后向市财政局提报资金拨付申请。
  5.市财政局按程序组织办理资金拨付。
  第八条 获得补偿资金的银行自觉接受财政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如有弄虚作假、虚报骗取补偿资金等违法违规情况,一经查实,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和市财政局将收回已拨付的补偿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开始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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