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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企业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实施问答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23-1-3
实施时间: 2023-1-3
法规类型: 问题解答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4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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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问:投资方与其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之间发生投出或出售资产交易(构成业务的除外)而产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投资方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如何抵销?
  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财会〔2014〕14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财会〔2014〕10号)等相关规定,对于投资方与其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之间发生投出或出售资产交易(构成业务的除外)而产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中归属于投资方的部分,投资方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在个别财务报表抵销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对于投资方向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投出或出售资产的顺流交易而产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中归属于投资方的部分,投资方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在个别财务报表处理的基础上,应当对有关未实现的收入和成本或资产处置损益等中归属于投资方的部分予以抵销,并相应调整相关投资收益;对于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向投资方投出或出售资产的逆流交易而产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中归属于投资方的部分,投资方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在个别财务报表处理的基础上,应当对有关资产账面价值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中归属于投资方的部分予以抵销,并相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方与其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无论是顺流交易还是逆流交易产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其中属于所转让资产发生减值损失的,有关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不应予以抵销。
 
  问:投资方与其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之间发生投出或出售资产交易(构成业务的除外)而产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投资方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如何抵销?
  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财会〔2014〕14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财会〔2014〕10号)等相关规定,对于投资方与其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之间发生投出或出售资产交易(构成业务的除外)而产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中归属于投资方的部分,投资方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在个别财务报表抵销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对于投资方向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投出或出售资产的顺流交易而产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中归属于投资方的部分,投资方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在个别财务报表处理的基础上,应当对有关未实现的收入和成本或资产处置损益等中归属于投资方的部分予以抵销,并相应调整相关投资收益;对于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向投资方投出或出售资产的逆流交易而产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中归属于投资方的部分,投资方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在个别财务报表处理的基础上,应当对有关资产账面价值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中归属于投资方的部分予以抵销,并相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方与其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无论是顺流交易还是逆流交易产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其中属于所转让资产发生减值损失的,有关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不应予以抵销。
 
  问:上市公司乙公司是甲公司的联营企业。乙公司向员工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授予限售期为3年的限制性股票用于股权激励,并完成股东登记手续。乙公司与员工约定,自授予日起,员工服务满3年后可一次性解锁股份;限售期限内离职的,乙公司按员工认购价格回购相应股份。乙公司增发限制性股票时,甲公司对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应当按照股权被动稀释进行会计处理?
  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财会〔2015〕19号)等相关规定,对于此类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股权激励计划,向职工发行的限制性股票按有关规定履行了注册登记等增资手续的,企业应当根据收到职工缴纳的认股款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作收购库存股处理)。本问题中的乙公司增发限制性股票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等进行会计处理,其财务报表中的净资产没有发生变化。对于投资方甲公司而言,在乙公司增发限制性股票时,不会产生《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财会〔2014〕14号)第十一条所规定的“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因此本问题中的甲公司在乙公司增发限制性股票时,不应当将对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股权被动稀释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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