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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征收管理热点问题[2025年12月]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6-1-12
实施时间: 2026-1-12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121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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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1.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能否办理停业?
  答: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规定:“第二十条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停业报告;提前恢复经营的,应当在恢复经营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复业报告;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的延长停业报告。
  ……
  第二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款征收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因此,只有定期定额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办理停业登记,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不可以办理。
 
  2.个体工商户变更为企业的,是否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答: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等九部门关于推进高效办成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加大培育帮扶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发〔2025〕58号)规定:“二、优化“个转企”办理流程
  (一)优化登记注册流程。登记机关根据个体工商户申请,通过直接变更或者“注销+设立”两种方式之一,完成“个转企”登记。采取直接变更方式转企的,登记机关依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延续使用原个体工商户的成立日期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将其登记档案和年度报告等材料并入新设企业予以保留;符合要求的,保留其字号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原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不变并且符合企业设立要求的,可以免予提交住所使用证明材料。采取“注销+设立”方式转企的,登记机关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办理原个体工商户注销和企业设立登记;鼓励各地合并办理两次登记,实现申请人提交一次材料即办结所有事项。”
 
  3.新电子税局app代开发票显示“拟稿中”是什么原因?审核通过后查不到发票时什么原因?
  答:纳税人在新电子税局APP申请个人代开发票提交后,审核时限为1-2个工作日,无论是否审核通过都会通过APP反馈结果。若系统长期显示“拟稿中”不进入审核流程,是因为纳税人填写信息后没有提交,在“代开发票查询”界面点击“编辑”提交即可进入待审核状态;若审核通过后查询不到发票,原因可能是没有缴纳税款,需在“税款缴纳”模块完成缴费操作。
 
  4.试点纳税人发票总额度如何调整
  答:税务机关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开票实行发票总额度管理。发票总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一)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电票、纸质专票、纸质普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共用同一个发票总额度。
  (二)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确定初始发票额度,并进行定期调整、临时调整或人工调整。
  定期调整是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每月自动对试点纳税人当月发票总额度进行调整。
  临时调整是指税收风险程度较低的试点纳税人当月开具发票金额首次达到当月发票总额度一定比例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为其临时增加一次当月发票总额度。
  人工调整是指试点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申请调整发票总额度,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的,为纳税人调整发票总额度。
 
  5.如何在新电子税局里查询打印申报信息
  答:通过【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申报信息查询】对已申报的各税(费)种、各所属期数据和记录进行查看打印。支持税费种选择,所属期选择和是否更正的选择。
 
  6.新办个体工商户如何办理税务信息确认
  答: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过登记的:新电子税局登录界面右侧边栏:其他功能-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信息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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