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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会[2025]35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25-12-23
实施时间: 2026-1-1
法规类型: 其他核算规定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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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家医保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医保经办机构对医疗保障基金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服务加强医保基金管理,我们制定了《〈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补充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2025年12月23日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补充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结合《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2017〕28号)实施以来出现的新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和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会计制度依据
  各级经办机构经办的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会计处理,参照执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二、会计科目设置及其使用说明
  (一) 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1101暂付款”科目的明细科目设置及会计处理。
  1.经办机构应当在本科目下增设“医保预付金”明细科目,核算经办机构按规定拨付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付金(以下简称医保预付金)。经办机构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在该明细科目下按照预付对象进行明细核算或辅助核算。
  经办机构拨付医保预付金时,按照预付的金额,借记“暂付款——医保预付金”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等科目。收回预付金的,按照交回的金额,借记“支出户存款”等科目,贷记“暂付款——医保预付金”科目。冲抵结算的,按照冲抵结算的金额,借记“社会保险待遇支出”等科目,贷记“暂付款——医保预付金”科目。
  2.经办机构应当在本科目下增设“集采预付金”明细科目,核算经办机构按规定拨付定点医疗机构用于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的预付金。经办机构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在该明细科目下按照预付对象进行明细核算或辅助核算。
  3.经办机构应当在本科目下增设“直接结算资金”明细科目,核算经办机构在与医疗机构定期结算前直接与药企结算的药品和医用耗材资金。经办机构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在该明细科目下按照预付对象进行明细核算或辅助核算。
  经办机构向药企拨付药品和医用耗材款时,按照预付的金额,借记“暂付款——直接结算资金”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与医疗机构定期结算时,按照冲抵结算的金额,借记“社会保险待遇支出”等科目,贷记“暂付款——直接结算资金”科目。
  (二) 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2001暂收款”科目的明细科目设置及会计处理。
  经国家医保局和财政部备案同意,将本年收取的以后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资金(例如第四季度收取的下年度保费)确认为本年度暂收款的,经办机构应当在本科目下增设“待确认收入”明细科目,核算本年度收取的以后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资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收的以后年度保费,应当按照有关缴费政策规定在对应的受益年度进行确认。
  经办机构收到以后年度参保资金时,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国库存款”、“财政专户存款”等科目,贷记“暂收款——待确认收入”科目。
  对应的受益年度,经办机构应当将前期暂收的参保资金确认为当期收入,在受益年度首月,按照应当确认的保费金额,借记“暂收款——待确认收入”科目,贷记“社会保险费收入”科目。
  (三) 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5101大病保险支出”科目的明细科目设置及会计处理。
  经办机构应当在本科目下增设“商业保险机构承办”、“自行经办待遇支出”明细科目,分别核算划转商业保险机构承办以及医保经办机构自行经办的大病保险资金。
  在经办机构自行经办的情况下,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划转大病保险保费时,按照划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自行经办待遇支出”明细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等科目。
  在商业保险机构承办的情况下,经办机构应当在“商业保险机构承办”明细科目下增设“划转保费支出”、“风险赔付”、“盈余返还”、“其他支出”明细科目,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明细核算:
  1.“划转保费支出”明细科目,核算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划转的用于大病保险保费的资金。划转资金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划转保费支出”明细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等科目。
  2.“风险赔付”明细科目,核算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等政策性原因使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发生亏损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根据合同约定对商业保险机构进行的补偿。进行补偿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风险赔付”明细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等科目。
  3.“盈余返还”明细科目,核算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盈余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根据合同约定收到的商业保险机构返还资金。盈余返还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支出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盈余返还”明细科目。
  4.“其他支出”明细科目,核算支付的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其他支出。支付其他费用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其他支出”明细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等科目。
  (四) 关于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会计科目设置及会计处理。
  1.经办机构应当增设“5106失能等级评估费支出”科目,核算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申请或延续享受待遇,由定点评估机构等经过医保部门认定的评估主体按规定提供失能等级评估服务时产生的,应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的评估费用。
  经办机构应当增设“5107委托经办服务费支出”科目,核算统筹地区依法依规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性方式有序规范引入社会力量参与长期护理保险经办业务时,依据协议约定应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向其支付的委托服务费用。
  2.经办机构应当在“4001社会保险费收入”、“5001社会保险待遇支出”、“3001一般基金结余”科目下设置“职工参保人群”、“居民参保人群”明细科目,分别核算不同对象的社会保险费收入、待遇支出和结余情况。同时,在“5001社会保险待遇支出”科目下按照护理类型进行明细核算。
  3.长期护理保险基金预收的城乡居民下年度个人保费,应当通过“2001暂收款”科目处理,在下年度确认为保费收入。
  三、报表格式
  (一) 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收支表格式和编制要求。
  编制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收支表时,应当在“社会保险待遇支出”和“转移支出”项目之间增加“失能等级评估费支出”、“委托经办服务费支出”项目,在“社会保险费收入”、“社会保险待遇支出”项目下增加“(一)职工参保人群”、“(二)居民参保人群”子项目。具体格式如下:
  (二)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大病保险支出”项目的列示要求。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应当在收支表的“大病保险支出”项目下,设置“(一)商业保险机构承办”、“(二)自行经办待遇支出”子项目,并在“(一)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子项目下设置“其中:划转保费支出”、“风险赔付”、“盈余返还”、“其他支出”子项目。
  四、新旧衔接
  (一) 有关基金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对2026年新账的会计明细科目余额进行调整。
  (二) 经国家医保局和财政部备案同意后将本年收取的以后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资金确认为本年度暂收款的,经办机构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按照以下顺序进行新旧衔接:
  1.根据2025年预缴的以后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资金的金额,借记“一般基金结余”科目,贷记“暂收款——待确认收入”科目。
  2.按照调整后的期初科目余额编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2026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
  3.在确认2026年度社会保险费收入时,按照确定的金额,借记“暂收款——待确认收入”科目,贷记“社会保险费收入”科目。
  在编制2026年度收支表时,不要求填列上年比较数。
  (三) 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应当按照本规定编制2026年财务报表。在编制2026年度资产负债表、收支表时,不要求填列上年比较数。
  五、生效日期
  本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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