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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发文文号: 中房学[2021]63号
发文部门: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
发文时间: 2021-12-27
实施时间: 2021-12-27
法规类型: 房地产评估其他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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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于2021年12月17日经第四届第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
  2021年12月27日
 
  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房地产估价、经纪和住房租赁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提高服务水平,加强房地产估价、经纪和住房租赁行业团体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团体标准,是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由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以下简称中房学)组织制定并发布的房地产估价、经纪和住房租赁相关标准、规范、规程、指南等。
  第三条 团体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不得同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相抵触。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不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第四条 团体标准的制订工作程序一般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审定、发布和复审。
  第五条中房学根据房地产估价、经纪和住房租赁行业发展需要,编制并发布团体标准项目指南。
  中房学秘书处负责受理团体标准立项申请,组织开展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等日常工作。
  中房学标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负责团体标准的立项审批、审定、复审等工作。
  第二章  团体标准的编制
  第六条 中房学会员单位、地方有关行业组织、有关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单位(以下简称有关单位)或者中房学专业委员会,可以根据中房学发布的团体标准项目指南或者根据房地产估价、经纪和住房租赁行业发展需要,单独或者联合提出团体标准立项申请。
  第七条中房学秘书处收到立项申请后,组织专家召开评审会,对团体标准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及申请单位的胜任能力等进行评审。
  团体标准立项申请通过专家评审的,由中房学秘书处提交标委会审定。经标委会审定同意立项的,由中房学发布立项公告,确定团体标准编制承担单位。
  第八条 团体标准编制承担单位应当及时组建编制组,开展团体标准起草等工作。
  第九条 团体标准编制组应当按照《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GB/T1.1-2020)的要求,完成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的起草,并报中房学秘书处。
  第十条 中房学秘书处负责组织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工作,向团体标准涉及的利益相关方及有关单位和专家定向征求意见,收集反馈意见,并将反馈意见交团体标准编制组研究处理。
  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团体标准编制组应当认真研究处理反馈意见,对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必要修改,形成团体标准送审稿报中房学秘书处。团体标准送审时还应当提交团体标准编制说明、反馈意见汇总处理表、送审报告等。
  第十二条 中房学秘书处应当组织不少于5名专家对团体标准送审稿进行技术审查。审查采用会审或者函审方式,并形成团体标准审查意见表。团体标准编制组成员及其所在单位的人员应当回避。
  团体标准技术审查原则上应当由全部审查专家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应当获得不少于全部审查专家3/4以上同意。审查未通过的,团体标准编制组对送审稿进行相应修改后,重新审查。再次审查未通过的,终止承担单位对该项团体标准的编制权限。
  第十三条 团体标准编制组应当认真处理审查意见,形成团体标准报批稿报中房学秘书处。团体标准报批时还应当提交团体标准编制说明、团体标准审查意见表、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报批报告等。
  第三章  团体标准的发布与实施
  第十四条 中房学秘书处负责将团体标准报批稿等材料汇总并提交标委会审定。经审定通过后的团体标准,由中房学发放团体标准编号并发布。
  第十五条 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T/)、中房学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顺序号按照发布时间依次编号。
  第十六条 对于特别成熟或者已形成规范性文件并经实践验证的团体标准项目,可以采用快速程序,省去起草和征求意见程序,直接进入技术审查阶段。
  第十七条 团体标准实施后应当适时进行复审,确认团体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复审周期最长不超过5年。
  团体标准的修订参照制订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 中房学可以根据团体标准项目难度、完成质量、完成时间等情况,对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给予一定的资助。
  第十九条 中房学根据实际需求,统一组织对团体标准进行解读、培训和宣贯。
  第二十条 团体标准版权归中房学所有。未经中房学同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复制、传播、印制和发行团体标准的任何部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房学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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