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社会保险费文书电子送达的通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通告2025年第10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5-12-30
实施时间: 2026-1-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61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便利缴费人办理社会保险费业务,保护缴费人合法权益,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管效率,自2026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推行社会保险费文书电子送达。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社会保险费文书电子送达是指省内税务机关通过湖北省电子税务局(以下简称电子税务局)等特定系统,向缴费人送达电子版式社会保险费文书。
  二、缴费人同意采用电子送达的,签订《社会保险费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缴费人可在电子税务局等特定系统签订电子版《社会保险费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也可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签订纸质版《社会保险费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由主管税务机关及时录入系统。
  三、税务机关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社会保险费文书的,以电子版式税务文书到达特定系统受送达人端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特定系统自动记录送达情况。
  四、电子税务局等特定系统有电子版式社会保险费文书待办提示提醒,缴费人应及时登录特定系统查阅电子版式社会保险费文书。缴费人需要纸质版式文书的,可以通过特定系统自行打印,也可以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打印。
  五、电子版式社会保险费文书与纸质社会保险费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缴费人可以据此办理涉费事宜,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六、社会保险费强制执行以及行政复议过程中使用的文书等暂不适用本通告。
  特此通告。
  附件:社会保险费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doc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5年12月30日

相关附件:
社会保险费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调整工作的 穗人社函[2011] 2011/2/12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吉政办明电[202 2020/3/3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社会保险费文书电子送达的 国家税务总局安 2023/11/25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社会保险 国家税务总局天 2020/6/17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社会保险 青政办[2003]23 2003/2/14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转发人社厅发〔2 鲁人社字[2022] 2022/10/8
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 辽人社发[2020] 2020/3/5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社会保险费几个政策业务问题的 湘地税发[2001] 2001/3/2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1年1—7月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的 苏地税函[2011] 2011/8/23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 国家税务总局河 201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