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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7769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文号: 商贸函[2024]246号
发文部门: 商务部
发文时间: 2024-6-28
实施时间: 2024-6-28
法规类型: 对外经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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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大跨境电商扶持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发展跨境电商等外贸新业态。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加快培育外贸新动能,巩固外贸外资基本盘,拓展跨境电商出口。近期,经国务院同意,商务部等9部门联合印发跨境电商相关支持政策。其中,明确提出加强相关基础设施和物流体系建设,推动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优化监管与服务等务实举措。
  一、关于提升重要城市物流资源
  近年来,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扎实推进新型外贸基础设施建设,提升跨境电商物流配套水平。一是指导跨境电商综试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加大建设力度。杭州、宁波等68个综试区开设国际货运航线,上海、郑州等82个综试区开行国际货运班列,广州、苏州等46个综试区建设国际邮件互换局,85个综试区开展国际邮快件业务。二是优化航班运力资源供给。引导航空公司与外贸物流企业等加强供需对接,充分使用航权资源,优化货运航线航班审批流程,加大航权谈判力度。2023年,全行业共有全货机257架,较2020年增加71架,货运航司13家,比2020年增加3家。三是提升机场服务保障能力。推动民航重大工程建设,2023年,广州、深圳、长沙、重庆、西安、昆明、天津、合肥等机场改扩建项目持续推进。四是强化数字赋能。针对跨境电商行业特点,鼓励企业探索航空物流新模式、新技术、新装备,打造综合物流信息服务平台,加快推广航空货运电子运单,推动航空货运降本增效。
  下一步,商务部将会同相关部门,继续支持跨境电商和相关物流企业加强航空货运能力建设,持续提升航空物流服务跨境电商能力,指导杭州、郑州、宁波等综试区根据当地对外经贸、人员往来需求以及产业优势,积极拓展面向特定区域的国际航空运输网络。
  二、关于给予通关报关便利
  近年来,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坚持“包容、审慎、创新、协同”的监管理念,不断创新监管手段,陆续出台一系列便利化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等有关规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建议企业与代理报关公司加强沟通,督促其在报关时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解决出口数据无法体现公司真实贸易情况的问题。
  三、关于重视税务风险问题
  根据现行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行开具,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为此,不存在小规模商家不具备开票资质导致企业采购货物无法获取进项增值税的政策障碍。同时,根据《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对综试区内电商出口企业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相关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此外,关于您提出的“在9610模式下会产生外汇信息,出现税务弹窗引发企业的增值税风险”问题,据了解,主管税务机关曾收到外汇管理局转来企业收汇不足的线索,并根据线索进行相应的风险核查,税务部门未针对9610业务模式收汇情况单独设计疑点,相关情况由税务部门与您直接沟通解释。
  下一步,商务部将会同相关部门持续加强对跨境电商企业的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优化服务,及时回应企业诉求,不断提升企业满意度和获得感。
  感谢您对我国商务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商务部
  2024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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