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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2584号[商贸监管类124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文文号: 商贸函[2024]531号
发文部门: 商务部
发文时间: 2024-8-30
实施时间: 2024-8-30
法规类型: 对外经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2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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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争议解决机制,推动中国制造国际国内双循环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推动制定出台跨境电商国际规则
  (一)持续深化国际合作。商务部等相关部门积极参与世贸组织、二十国集团、金砖国家、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万国邮联、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等多边机制谈判和重要国际规则交流合作,深入参与电子单证、无纸贸易、电子交易、跨境民事诉讼等方面的国际标准与规则制定。在自贸区谈判、双边经贸联(混)委会、贸易畅通工作组中推动加入跨境电商、物流快递、支付结算、小额进口商品税收征管等议题。推进我国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进程,为发展跨境电商创造有利条件。
  (二)输出跨境电商纠纷裁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杭州互联网法院设立全国首个跨境贸易法庭,审理跨境电商平台“自营”标记混淆案、跨境零售交易主体责任认定案等典型案件,形成并输出跨境电商相关国际管辖规则和裁判规则,为跨境电商纠纷解决提供司法指引。
  二、关于推动成立国际互联网调解中心
  (一)充分发挥调解组织作用。指导地方加强互联网领域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加大矛盾纠纷化解力度。目前,已在中国互联网协会和阿里、腾讯、京东等主要互联网企业成立互联网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近20个,为跨境电商平台、商家、服务机构和消费者提供优质高效的调解服务。
  (二)完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体系。加强知识产权纠纷组织建设,推动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统筹指导,积极建立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上下联动、衔接顺畅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格局,积极引导跨境电商知识产权纠纷通过调解方式解决。
  三、关于推动完善国际仲裁相关制度
  (一)积极参与国际仲裁机制建设。积极参与亚太经合组织跨境商事纠纷网上争议解决机制(APEC-ODR)建设,推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广州仲裁委员会正式列入该机制服务提供方,不断完善平台流程、设计对照规则、优化服务收费,帮助包括跨境电商企业在内的中外企业通过APEC-ODR平台解决跨境商事纠纷。目前,广州仲裁委通过该平台累计处理纠纷300余件,涉案标的额50多亿元。
  (二)建立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平台。组建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建成诉讼、调解、仲裁相衔接的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吸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国际商事仲裁、调解机构参与,为国际贸易纠纷提供“一站式”专业化法律服务。
  (三)加强线上仲裁工作。指导仲裁机构加强线上服务,实现仲裁案件提交申请、缴纳费用、举证质证、开庭审理、文书送达等全流程网上办理。全国已有94家仲裁机构开展线上仲裁案件办理,办案数量占总数的58.17%。
  四、关于推动成立国际互联网法院
  (一)设立国际商事法庭。201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国际商事法庭,受理平等商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国际商事纠纷,公正高效审理和调解了一批具有规则意义和国际影响力的国际贸易纠纷。指导支持北京、苏州、成都、杭州、南京等12个涉外案件集中,跨境贸易纠纷数量较大的城市设立国际商事法庭,通过高质量司法裁判和多元高效解纷机制,妥善处理各类跨境贸易纠纷,平等保护国内外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加强互联网法院建设。北京、杭州、广州等互联网法院,立足自身审判职能,加大涉跨境电商案件的审判力度,2023年共审理跨境电商纠纷案件300余件,依法维护我国“走出去”企业合法权利。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亚马逊海外购系列案”,否定域外管辖中不合理限制我国消费者权利条款的效力,有力维护我国司法主权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推进修改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将进一步扩大互联网法院涉外案件管辖范围和类型,强化跨境新类型纠纷的司法保护,维护好我国企业和个人的海外利益。
  关于您提出的“推动成立国际互联网法院”相关建议。考虑到我国法院的设立需以人民法院组织法为依据,经中央批准,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方可设立,因此就设置“国际互联网法院”问题还需进一步广泛调研、深入论证、形成共识。
  下一步,我们将抓好已出台文件落实,提升企业合规经营水平和风险应对能力,持续深化跨境电商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参与跨境电商国际规则制定。同时,持续深化涉外审判体制机制改革,以高质量的司法裁判、高效便捷解纷机制、公正权威的司法公信力,推动将我国打造成为国际商事争端和跨境纠纷解决的优选地,切实维护我国跨境电商企业的合法权益。
  感谢您对我国商务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商务部
  2024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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