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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水资源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1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5-12-30
实施时间: 2026-1-1
法规类型: 水资源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阅读人次: 1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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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的通知》(财税 〔2024 〕28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24年第12号)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5 〕1号)相关规定,现将我区水资源税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处理、净化后自用以及供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的疏干排水,包括退入集中处理工程处理后再利用的疏干排水,按疏干排水回收利用的税额标准申报水资源税。
  无疏干排水活动的纳税人利用的疏干排水的水量不再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二、对已取得准予取水许可决定书的纳税人,视同取得取水许可进行申报纳税。
  地下工程建设项目疏干排水,由《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建设单位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由实际建设单位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地下工程建设项目疏干排水的实际取用水量根据取水计量设施(器具)计量的排水量确定,对于不能准确计量全部排水量的,根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按照相应工况最大排水能力核定排水量。
  三、纳税人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负责向宁东能源化工基地核心区供水的工程,由其运营管理单位向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自渠道取水的城镇公共供水工程的运营管理主体向该工程在渠道取水口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四、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水资源税的取用水量中不包括上一级水工程管理单位配置或调度的水资源取用水量。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同时取用地表水、地下水供水,在计量点无法区分水源的,应当按照水工程管理单位取水口处取用地表水或地下水占总取水量的比例折算为地下水或者地表水的取水量计征水资源税。未安装计量设施的,所取水量全部按取用地下水计征水资源税。
  五、水资源税实行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申报的,可以按次申报。
  农业生产取用水的企业或单位按年申报水资源税。
  地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降水期限在12个月以内的建设项目,可以在降水期结束后一次性申报缴纳水资源税。降水期限超过12个月的,应当按季度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六、纳税人在申报享受水资源税优惠政策时,按照以下所对应的征收子目和税额标准申报免征水资源税:
  (一)农业生产、抽水蓄能发电取水按照其他行业税额标准申报;
  (二)采油 (气)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按照疏干排水回收利用税额标准申报;
  (三)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进行国土绿化、河湖生态补水等生态取水按照其他行业税额标准申报;
  (四)地下水回灌按照疏干排水回收利用税额标准申报;
  (五)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按照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税额标准申报;
  七、公共供水企业同时承担向城镇居民、农村人口生活供水且向农村人口供水规模在1000立方米/天或者供水对象1万人以上的,应将向农村人口售水量折算为净化水厂出水口处的地下水和地表水取水量,按照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税额标准申报免税。具体折算公式如下:
  (一)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地表(下)水取水量=当期向农村人口售水量 ÷(1-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 ×〔当期折算前取水口地表(下)水取水量 ÷(当期折算前取水口地表水取水量+当期折算前取水口地下水取水量) 〕;
  (二)公共供水企业当期向城镇居民供水应缴纳水资源税的地表(下)水取水量=当期折算后取水口地表(下)水取水量-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地表(下)水取水量。
  八、工业用水前一年度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的纳税人,减征本年度百分之二十水资源税。对于生产某单种产品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的,仅对该产品对应取水量的水资源税予以减征。
  对于城镇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内的工业企业,其工业用水前一年度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的,由公共供水企业按减收的本年度百分之二十的“水资源税相关成本费用”向税务部门申报减征同等税额的水资源税,减征水资源税的水量额度需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复核,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纳税人自行向自治区水利厅申报用水效率相关证明材料,自治区水利厅根据申报材料会同宁夏税务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工信厅等部门及时公布享受减征政策的纳税人名单。
  九、纳税人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按照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取用水计划建议。纳税人取得取水许可证、变更取水许可证信息或获得年度取用水计划后15个工作日内,应当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渠道新增或变更水资源税税源基础信息,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十、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23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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