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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沈阳市财政局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虚拟公物仓及调剂共享平台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沈财资[2025]250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25-6-6
实施时间: 2025-6-6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单位国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沈阳
阅读人次: 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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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机关事务局,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国资局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
  现将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虚拟公物仓及调剂共享平台的通知》(辽财资〔2025〕11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1.省财政厅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资产管理模块分别设置虚拟公物仓和资产调剂共享平台两项功能,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要按要求将可调剂共享的低效闲置资产信息录入虚拟公物仓和资产调剂共享平台。市机关事务局和各区、县(市)、开发区资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开展此项工作。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要及时开展低效闲置资产盘点,并于2025年6月25日前完成将低效闲置资产信息录入虚拟公物仓和调剂共享平台的工作。
  2.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虚拟公物仓及调剂共享平台实施指南》及软件操作视频,开展本单位相关资产录入工作。录入过程中遇到问题可联系久其软件技术人员,联系电话:024-82859510。
  3.录入工作完成后,市、区两级资产主管部门应继续督促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在后续工作中及时更新虚拟公物仓和调剂共享平台资产信息,确保平台信息准确、详实。
  4.从2025年起,资产调剂共享工作情况要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中予以反映。市、区两级资产主管部门要将资产调剂共享工作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范围。
  沈阳市财政局
  2025年6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相关附件:
关于建立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虚拟公物仓及调剂共享平台的通知(辽财资〔2025〕116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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