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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0-1-10
实施时间: 2020-1-10
法规类型: 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24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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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家外汇管理局苏州、连云港市中心支局,浦口支局;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各政策性银行江苏省分行,国有商业银行江苏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江苏苏宁银行,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南京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各在宁外资银行,彰银商业银行有限公司:
  为支持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6个新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16号)、《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关于金融支持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指导意见》(南银发〔2019〕124号)等文件要求,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制定了《进一步推进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中心支局(支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给辖内各商业银行。
  二、各中心支局(支局)应在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同时,切实采取措施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一是完善工作机制,明确牵头部门负责试点的具体管理、监测和统计分析。二是每半年首月10日前向分局报送前半年度辖内自由贸易试验区业务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跨境收支、结售汇数据及同比环比分析(应区分本外币数据;分析重点交易项目对自由贸易试验区数据的贡献度;分析辖内自由贸易试验区数据对全辖数据的贡献度等);是否存在异常情况及原因分析;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宏观政策、外汇收支形势及试点开展情况,调整试点内容。
  四、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反馈。
  附件:进一步推进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
  2020年1月10日
相关附件:
《进一步推进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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