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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规范部分就业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人社发[2025]23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25-11-11
实施时间: 2025-11-11
失效时间: 2028-12-31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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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自治州)、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工作实际和就业政策执行情况,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部分就业政策进行调整和规范。
  一、优化完善青年就业见习政策
  (一)对象范围。将青年就业见习对象调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省内普通高等院校毕业年度在校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艰苦边远地区、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可扩大至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中职毕业生。其中: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是指毕业证书发证之日起的2年内,在申请见习岗位时处于未就业状态的毕业生;省内普通高等院校毕业年度在校生,是指毕业年度1月1日至毕业证书签发日期内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在校生;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是指在申请见习岗位前已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的16—24岁青年。
  (二)补贴标准。对见习留用率达到50%及以上的见习单位,按最低工资标准的100%对见习期的基本生活补助进行补贴。
  (三)规模比例。见习单位每年向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岗位需求计划。其中,企业、社会组织等见习单位当期见习补贴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同期职工总人数的30%;机关、事业单位当期见习补贴人数不超过本单位同期职工总人数的20%。
  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到乡镇(不含街道)中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就业(以实际经营地为准),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同一单位连续依法依规足额缴纳3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毕业生一次性基层就业补助2000元,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毕业生或所在单位于就业满3个月之日起至半年内向就业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其中单位申请补贴时毕业生须在申报单位就业,补贴到位后一个月内发放给毕业生。
  三、优化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
  对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依法依规足额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按照15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与新返乡农村劳动力、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依法依规足额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各类生产经营主体,按照5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四、规范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的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依规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的,给予四项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补助(不超过以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00%为缴费基数的缴费金额)。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给予两项保险费补贴(不超过以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00%为缴费基数的缴费金额的2/3)。劳务派遣单位、劳务外包单位招用自有员工(非劳务派遣员工、非劳务外包员工),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本文所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与一次性就业见习留用补助不得重复享受。其他就业政策保持不变,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发展改革委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黔人社通〔2024〕95号)、《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25〕52号)等文件执行。
  本文至印发之日起实施,政策执行期限至2028年底,期间国家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2025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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