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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关于在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外汇创新业务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9-7-12
实施时间: 2019-7-12
法规类型: 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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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各市州中心支局、双流支局,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支持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进一步扩大开放,服务实体经济,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十二家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外汇创新业务的批复》(汇复〔2019〕20号),我分局决定在试验区内开展以下外汇创新业务:
  一、允许在区内试点实施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详细操作规程见附件1)。
  二、允许区内企业可在四川省分局辖内任一银行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与注销手续。
  三、允许区内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可按实际投资规模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依法用于境内股权投资。
  四、允许区内已确定选择“投注差”模式借用外债的企业,可调整为以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借用外债,一经调整不得变更。
  五、放宽企业跨境融资签约币种、提款币种、偿还币种必须一致的要求,允许区内企业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与签约币种不一致,但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应保持一致。
  六、允许区内企业的外债注销登记业务由四川省分局辖内任一银行直接办理,取消企业办理该业务的时间限定(详细操作规程见附件2)。
  七、区内银行依法为境外机构发放办理贸易融资贷款的,外汇资金可发放至该境外机构在债权银行开立的外汇NRA账户。区内银行应在符合现行管理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展业原则为境外机构办理该业务。
  八、区内银行依法向境外机构发放外汇贷款的,可以接受外汇NRA账户内资金作为质押,但债权银行应监督贷款资金在境内使用。
  九、自贸试验区内此前已开展上述相关业务,政策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反馈。联系电话:
  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 028-85261027、028-85261002
  国家外汇管理局泸州市中心支局 0830-2299535
  国家外汇管理局双流支局 028-85804368
  附件:
  1.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操作指引
  2.非银行债务人外债注销登记业务操作指引
  国家外汇管理四川省分局
  2019年7月12日
 
  附件1
  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操作指引
 
  一、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试点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办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用于境内支付使用时,可凭《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支付命令函》(见附1-1)直接在符合条件的银行办理,无需事前逐笔提交真实性证明材料。
  前款所称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包括外汇资本金、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内资金、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内资金、外币外债资金和境外上市调回资金。
  二、外汇局对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区内企业享受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的额度为:企业资本项目收入发生额×宏观审慎系数。宏观审慎系数暂定为1,外汇局可根据外汇收支形势适时对宏观审慎系数进行调节。宏观审慎系数小于1时,企业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中便利化额度外的部分,执行现行资本项目支付管理政策;如届时现行政策有所调整,执行调整后政策。
  三、试点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的企业应为注册在试验区的非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政府融资平台除外),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近一年无外汇行政处罚记录(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无外汇行政处罚记录);
  (二)如为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企业,其货物贸易分类结果应为A类。
  四、经办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的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开通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
  (二)上年度执行外汇管理规定年度考核B类(不含B-)及以上(如有);
  (三)具有完善的内控制度和风险防范措施。
  五、经办银行在办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时,应审核企业资质是否符合本规程第三条的规定,并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2版)>的通知》(汇发〔2019〕1号)的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账户、境内划转、账户内结售汇等信息。结汇待支付账户与其他人民币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应通过填写境内收付款凭证报送境内划转信息,并在“交易附言”栏中包含“CIPP”字样;账户内结汇后与除结汇待支付以外其他人民币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应报送结汇信息,并在“结汇详细用途”栏中包含“CIPP”字样。
  六、经办银行应对所办理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进行事后抽查。抽查比例和频次可根据企业及业务风险状况确定,每季度抽查比例不低于支付总金额的10%。经办银行发现存在异常或可疑情况的,应及时报告所在地外汇局。
  七、经办银行应于每季度初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上报《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季度报表》(见附1-2)及《企业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事后抽查情况表》(见附1-3)。 附件2
  非银行债务人外债注销登记业务操作指引
  一、注册在试验区内且已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中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已登记外债合同项下的未偿余额为零且不再发生提款的,在办妥最后一笔还本付息业务、关闭相关外债账户后,企业可向四川省分局辖内任一银行申请办理外债注销登记。
  二、企业申请办理外债注销登记业务的,应向银行提交以下材料:
  (一)外债注销登记业务申请书(见附2-1);
  (二)外汇局出具的《业务登记凭证》《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提供最新原件);
  (三)本笔外债对应外债账户的开户银行出具的已关闭账户证明(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针对前述材料的补充说明。
  三、银行应核实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并核实企业对应外债合同项下外债提款、还本付息、外债账户关户等情况,依照《业务登记凭证》《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查看该笔外债控制信息表,确认是否符合外债注销登记办理要求。
  对于企业提交材料不齐全的,银行应告知企业补充材料,在企业提供齐备且符合要求的材料后,银行方可为其办理外债注销登记业务。
  银行审核通过后,应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注销手续,在企业《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原件上标注“注销”字样并加盖银行业务印章后退还企业复印件,原件留存。
  四、外汇局按季度对辖内银行办理上述业务情况进行非现场核查,视情况抽取部分银行就业务办理的合规性进行现场核查。
  外汇局根据核查结果,视情况对涉嫌违规银行采取约见谈话、风险提示、通报批评、取消试点业务办理资格等后续管理措施。
  (一)对银行留存资料和系统操作不符合要求的,外汇局除责成其立即整改并纠正差错外,还可通过约谈方式督促银行加强外汇管理政策法规的学习和业务培训。
  (二)对于存在企业未关闭外债账户、未办妥最后一笔还本付息业务但却为企业办理外债登记注销业务的银行,外汇局向其发放风险提示函。在对银行外汇业务进行微观合规与宏观审慎评估时,外汇局将依据“关户不符合要求”的扣分标准,在银行“外债和对外担保业务合规性”项下进行扣分处理,每错1笔扣0.1分。
  对于半年内上述两项所列差错累计出现超过3次的银行,外汇局在辖内对其差错情况进行通报批评;对于一年内上述两项所列差错累计出现超过6次的银行,外汇局应取消其本试点业务办理资格。
相关附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关于在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外汇创新业务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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