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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关于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外汇创新业务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汇发[2020]21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0-3-30
实施时间: 2020-3-30
法规类型: 相关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阅读人次: 33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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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支持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云南省分局决定在试验区开展以下外汇创新业务,并提出相关工作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优化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审核,银行按照“展业三原则”自主办理经常项目购付汇、收结汇及划转等手续。
  二、放宽货物贸易电子单证审核条件。
  三、允许在试验区内实施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
  四、允许试验区内企业可在所属分局辖区任一银行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与注销手续。
  五、允许试验区内已确定选择“投注差”模式借用外债的企业,可调整为以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借用外债,一经调整不得变更。
  六、放宽企业跨境融资签约币种、提款币种、偿还币种必须一致的要求,允许试验区内企业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与签约币种不一致,但提款币种与偿还币种应保持一致。
  七、自贸试验区企业开展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其中关于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超过1亿美元”的要求调整为“超过5000万美元”。
  八、对于境外机构按照规定能够开展即期结售汇交易的,允许试验区内银行为其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九、允许注册且营业场所均在试验区内的银行为境外机构办理其境内外汇账户结汇业务。
  办理试验区试点外汇创新业务的银行,应遵循行业自律要求深入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办理业务,并加强事后监督;发现相关业务或办理主体存在异常或可疑情况的,应及时报告所在地外汇局。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红河州、德宏州中心支局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支局及有关商业银行;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反馈。
  附件:进一步推进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
  2020年3月30日
相关附件:
附件:进一步推进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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