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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开展2026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申报工作的通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通告2025年第8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5-12-8
实施时间: 2025-12-5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阅读人次: 1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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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青海省分行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2024年第3号)要求,为做好2026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范围
  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申报范围为全省所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业年金的用人单位。各用人单位应按现行政策规定依法依规向税务部门申报2026年度缴费工资,按月足额申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二、申报时间
  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
  三、申报口径
  用人单位应以本单位职工的上一年度(2025年)月平均工资据实申报2026年度的缴费工资,2026年新入职人员以起薪当月工资作为2026年度的缴费工资。缴费工资申报后,原则上同一缴费年度内缴费工资应保持不变。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
  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第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有关规定计算缴费工资。同一职工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应保持一致。
  (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业年金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的缴费工资应保持一致。缴费工资项目按照《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5〕115号)、《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政法委机关工作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7〕116号)、《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中央所属单位属地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8〕8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医疗保障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关于军队文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军后财〔2018〕28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养老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66号)以及我省规范津贴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住房物业补贴、公务移动通讯补贴、补充住房公积金、公务交通补贴等未纳入上述文件规定缴费工资项目的,不列入缴费工资申报范围。
  四、申报渠道
  用人单位可通过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厅等渠道自行申报2026年度缴费工资。
  (一)线上办理
  1.社保费管理客户端
  登录社保费管理客户端,通过“功能菜单——缴费工资申报——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模块办理缴费工资申报。
  2.电子税务局
  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通过“首页——地方特色——社保费申报——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模块办理缴费工资申报。
  (二)线下办理
  推荐优先使用线上渠道办理,线上申报确有困难的,需提供职工签字确认、单位签章的《单位社保费缴费工资申报表》(附件1)、《单位社保费缴费工资申报(调整)诚信承诺书》(附件2)和《单位社保费缴费工资申报(分险种)导入模板》(附件3)的Excel电子文档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窗口办理。
  五、相关提醒
  (一)用人单位应对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线上办无需提供申报表等纸质材料,用人单位应将职工签字确认、单位签章的《单位社保费缴费工资申报表》和《单位社保费缴费工资申报(调整)诚信承诺书》存档备查。
  (二)为确保缴费工资计算准确,请仔细核对上年度职工各月工资表、银行工资流水、本单位代扣个人所得税申报的职工工资薪金、奖金等情况。缴费工资申报后,原则上同一缴费年度内缴费工资保持不变,如需调低缴费工资,应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窗口办理,并提供相应纸质、Excel电子文档等资料。
  (三)请各用人单位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缴费工资申报,每月在规定时间申报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每月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申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须承担相关责任,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用人单位在缴费工资申报、按月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过程中如有疑问可以拨打主管税务机关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咨询。
  特此通告。
  附件:
  1.单位社保费缴费工资申报表
  2.单位社保费缴费工资申报(调整)诚信承诺书
  3.单位社保费缴费工资申报(分险种)导入模板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2025年12月5日
相关附件:
1.单位社保费缴费工资申报表.doc    
2.单位社保费缴费工资申报(调整)诚信承诺书.doc    
3.单位社保费缴费工资申报(分险种)导入模板.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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