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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操作规程》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1-11-24
实施时间: 2021-11-24
法规类型: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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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东市、海西州中心支局;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青海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青海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西宁分行、青海银行:
  为进一步提高机构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及时性,规范全省涉外收入逾期未申报处理措施,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市(州)中心支局应在收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辖内支局和银行。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操作规程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
  2021年11月24日
 
  附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青海省机构申报主体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及时性,规范对涉外收入逾期未申报的处理措施,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20〕16号),结合青海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机构申报主体,是指在青海省通过境内外汇业务银行办理涉外收入业务的非银行机构。
  第三条 申报方式包括纸质申报、电子凭证申报和网上申报。
  第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以下简称青海省分局)负责对全省机构申报主体“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的实施与解除,经办银行负责对机构申报主体“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的执行,被采取“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的机构申报主体应积极配合相关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 机构申报主体未在其涉外收入款项解付/结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进行涉外收入申报,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青海省分局将对该机构申报主体采取“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
  (一)单笔申报在非不可抗力条件下超过申报时限(解付/结汇之日后的五个工作日,下同)二十个自然日仍未完成申报手续的;
  (二)单笔逾期未申报超过五个工作日且金额超过等值50万(含)美元的;
  (三)同一申报主体在一个自然月内累计逾期未申报超过5笔(含)的。
  第六条 青海省分局根据全辖机构申报主体涉外收入逾期未申报数据情况,向辖内各外汇业务银行发布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的通知(见附1)。
  第七条 对机构申报主体实施“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执行期限为一个月。
  第八条 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应当督促被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的机构申报主体逐笔补报此前未按期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并通知其应以纸质申报方式完成其被执行特殊处理措施期间新收款项的申报。
  第九条 被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的机构申报主体,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涉外收入申报:
  (一)通过纸质申报、电子凭证申报或网上申报方式补报此前未按期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履行补报义务后应向青海省分局申请签发补报确认书(见附2)。
  (二)以纸质申报方式完成被执行特殊处理措施期间新收款项的申报。经办银行审核无误后,凭青海省分局出具的补报确认书,为机构申报主体办理新收款项的解付手续。
  第十条 在特殊处理措施期满,并确认该申报主体已经补报其未按期申报的所有涉外收入款项后,青海省分局应当以书面方式(见附3)解除对该机构的特殊处理措施。
  第十一条 对于执行特殊处理措施期限满后,仍未进行补报的机构申报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本操作规程中涉及纸质档案保管期限为2年。
  第十三条 本操作规程由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青汇管〔2011〕62号)同时废止。
相关附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操作规程》的通知.doc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操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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