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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对省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关于石湖水库、罗圈背水库水资源税有关情况的建议[第0632号]的答复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5-4-29
实施时间: 2025-4-29
法规类型: 水资源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68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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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洪保增、王新立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石湖水库、罗圈背水库水资源税有关情况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石湖水库、罗圈背水库水资源税纳税地点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第二十二条规定,“除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纳税人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纳税地点确需调整的,由省级财政、税务、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按照《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辽财税〔2024〕320号)第八条规定“全省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罗圈背水库纳税地点需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来确定,目前水资源税纳税人取水口在丹东市,水资源税在丹东市缴纳。石湖水库于2025年3月开工,预计2027年竣工投入使用,待石湖水库正式投入使用后,省财政厅、税务局、水利厅将根据取水口所在地确定水资源税的具体纳税地点。
  二、关于加大对岫岩县流域生态补偿力度方面
  按照“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2024年省财政厅修订河流断面水质生态激励补偿办法,通过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各市积极性,加强政策和资金统筹,在水源保护区等综合治理方面,加大政策和资金统筹力度,重点支持水源保护区生态移民补偿、隔离防护、水库清漂、畜牧养殖搬迁治理、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改扩建、河道生态综合治理、水源安全监控系统等项目。自2017年我省建立河流断面水质污染横向补偿机制以来,全省累计核定补偿资金10.34亿元,推动包括水源保护区所属县区在内的地区得到必要的补偿资金,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得到保障,水源地规范化建设不断增强,水源生态安全状况稳步提升。
  非常感谢您对我省水资源税工作提出的宝贵意见,我厅将持续做好相关财税政策的贯彻落实,发挥水资源税对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的积极作用。
  联系人:伊峰
  联系电话:15040192577
  省财政厅
  202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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