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对省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关于石湖水库、罗圈背水库水资源税有关情况的建议[第0632号]的答复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5-4-29
实施时间: 2025-4-29
法规类型: 水资源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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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洪保增、王新立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石湖水库、罗圈背水库水资源税有关情况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石湖水库、罗圈背水库水资源税纳税地点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第二十二条规定,“除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纳税人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纳税地点确需调整的,由省级财政、税务、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按照《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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