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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水利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水土保持补偿费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2-10-20
实施时间: 2022-10-20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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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水利(水务)局、税务局,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局、税务局:
  为减轻企业、个体工商户负担,稳定经济发展大盘,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2022年第29号)和《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全面落实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函》(冀财非税函〔2022〕8号),经研究,现就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水土保持补偿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缓缴政策。此次缓缴政策的优惠主体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于其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应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如:某企业2022年11月10日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其缓缴期截止日期为2023年2月9日。
  二、做好缓缴信息推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河北省税务局非税收入信息平台”正常录入水土保持补偿费缴费通知单。税务部门通过电子税务局对缴费人进行精准推送提醒,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电子税务局设置缓缴政策弹窗提示,自动将对应的缴款期延长一个季度,引导符合规定的缴费人享受缓缴政策。
  三、建立缓缴台账。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税务部门建立缓缴台账,包含缓缴收费项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全称、统一信用代码编号、收费标准、应缴金额、缓缴起止日等信息。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水利(水务)局、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局要会同税务局做好汇总工作,分别于11月2日、12月4日、2023年1月5日前将《2022年第四季度水土保持补偿费缓缴政策落实情况表》加盖公章后报送省水利厅邮箱和省税务局内网信源豆豆(扫描pdf和word版一并发送)。
  四、问题反馈及期满缴费提醒。畅通信息反馈通道,收集基层和缴费人关注、反映的问题,密切部门协作,及时作好回应。缓缴政策到期后,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税务部门及时提醒缴费人缴纳缓缴费款。
  河北省水利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2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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