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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等13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应急[2020]32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0-6-11
实施时间: 2020-6-1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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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委组织部、应急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文化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员会、退役军人事务局、税务局、林业局、文物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群工部、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经发局、财金局、社会事业局、交建局、农业农村局、旅游和文体局、税务局、资源生态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授旗训词精神,进一步鼓舞士气、凝聚力量,增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以下简称消防救援人员)职业荣誉感,激励广大消防指战员许党报国、献身使命,根据应急管理部等13部委印发的《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84号)规定精神,结合福建实际,现就我省进一步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有关优待工作通知如下:
  一、按照《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84号),落实好以下优待:
  (一)在职、退休、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和消防救援院校学员,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公园、风景名胜区、面向公众开放的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等景区时,享受当地对现役军人的同等优待。
  (二)预备消防士在职期间(2年),其家庭由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
  (三)预备消防士和三级、四级消防士入职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工作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
  (四)预备消防士和三级、四级消防士入职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不含辞退、开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后,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
  (五)烈士、因公牺牲、病故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并且符合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
  (六)享受国家抚恤和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和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以及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参照《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障优待;其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参照《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有关规定享受住房优待。
  (七)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救援人员,凭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退出证明,可享受对现有的退役军人就业培训扶持、自主创业税费优惠等优待政策。
  (八)三级、四级消防士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后,报考国家公务员,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九)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招用、录用和聘用工作人员或职工时,对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救援人员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用。
  (十)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除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
  (十一)经组织批准退出(不含辞退、开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员,工作满5年不满12年,以及工作不满5年的,参照转制前政策给予补助;工作12年以上、不满退休年龄的参照以往做法由政府安排工作(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负责),根据本人意愿也可选择领取补助自主就业。
  (十二)消防救援人员符合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地方住房保障政策。
  二、按照《关于保障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交通出行优待权益有关事项的通知》(交运规〔2019〕4号)《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2019〕5号)和《关于保障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铁路出行优待的通知》(铁总客〔2019〕92号),落实好以下优待:
  (一)在职、退休、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和消防救援院校学员,凭有效证件优先乘坐交通工具。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享受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候车(船、机)、乘车(船、机)服务,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原则上不超过2人,不需要出具与消防救援人员本人的关系证明)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
  (二)机场、车站、港口、医院、银行等场所应当单设窗口或者挂牌优先服务。
  (三)残疾消防救援人员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享受与残疾军人同等的客票优待。
  (四)在职、退休、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和消防救援院校学员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和轨道交通工具时,享受免费优待。
  (五)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车辆过路、过桥、过渡、过隧道免缴通行费;停放在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共停车场的,免缴停车费。
  三、纳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范围的人员,工资政策按国家规定执行,落实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工资待遇保障,保持转制后消防救援人员工资待遇水平不降低,体现消防救援职业特点。
  四、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按照《福建省应急管理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闽应急〔2019〕51号)执行。
  五、重大节日期间,地方党委和政府要安排走访慰问消防救援队伍;举行有关重大庆典活动时,邀请消防英模代表参加。
  六、消防救援人员被授予荣誉称号、立功的,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祝贺慰问消防救援人员家庭并予以宣传。
  七、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家属办理落户,提供绿色通道、优先办理。各级地方政府应当为符合条件的消防救援人员家属优先安排工作。
  认真做好消防救援人员优待工作,对于推动建立消防救援职业荣誉体系,增强广大消防救援人员职业荣誉感,保持消防救援队伍有生力量和战斗力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认真贯彻落实消防救援人员优待政策,做好优待政策的执行和宣传工作,切实传递好党和政府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关怀和温暖。
  省应急厅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省人社厅           省住建厅
  省农业农村厅        省文旅厅          省卫健委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省林业局
  省文物局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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