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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人社文[2010]399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0-12-10
实施时间: 2010-12-10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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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发展局:
  为进一步推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持续健康发展,解决工作开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经研究,现就各地反映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根据《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60%的,按60%发给。
  二、原以城镇个体工商户或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女性参保人员,其退休年龄按以下规定执行:
  经劳动部门招工的原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下岗前未参保、下岗后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退休年龄可按闽劳社文〔2006〕5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上述人员参保后流动到企业就业的,退休前在生产岗位上连续工作满5年及其以上的,按50周岁退休;退休前在管理岗位上连续工作满5年及其以上的,按55周岁退休。
  四、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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