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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热点问答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5-2-20
实施时间: 2025-2-20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阅读人次: 159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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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1.大病医疗支出中,纳税人年末住院,第二年年初出院,这种跨年度的医疗费用,如何计算扣除额?是分两个年度分别扣除吗?
  答:纳税人年末住院,第二年年初出院,一般是在出院时才进行医疗费用的结算。纳税人申报享受大病医疗扣除,以医疗费用结算单上的结算时间为准,因此,该医疗费用支出属于是第二年的支出。到2025年结束时,如果达到大病医疗扣除的条件,可以在2026年做2025年汇算时享受扣除。
 
  2.在私立医院就诊是否可以享受扣除?
  答:对于纳入医疗保障结算系统的私立医院,只要纳税人看病的支出在医保系统可以体现和归集,则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支出,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大病医疗扣除。
 
  3.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时,纳税人需要注意什么?
  答:纳税人日常看病时,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等资料备查,同时,可以通过医疗保障部门的医疗保障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本人上一年度医药费用支出情况。
 
  4.纳税人如何知道可以享受大病医疗扣除的自付金额?
  答:目前,国家医疗保障局已向公众提供互联网查询服务。参加基本医保的纳税人可以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查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累计金额。
 
  5.纳税人父母的大病医疗支出,是否可以在纳税人税前扣除?
  答:目前未将纳税人父母纳入大病医疗扣除范围。
 
  6.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是不是也是得住院的医疗支出才能扣除,没住院的医疗支出不能作为专项附加扣除?
  答:根据《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万元的部分,在8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也就是说,大病医疗支出只需满足上述条件即可,不考察纳税人是否住院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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