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工伤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榕人社规[2022]5号
发文部门: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2-5-24
实施时间: 2022-5-24
法规类型: 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州
阅读人次: 75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社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各县(市)区税务局、高新区人社局: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抓好特困行业纾困政策落实,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闽人社文〔2022〕65号)(见附件3),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称为“三项社会保险”)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缓缴申请流程
  福州市市本级三项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符合缓缴申请条件的,填写《缓缴社会保险费资格确认表》(见附件1),向福州市社会劳动保险中心或福州市劳动就业中心提出缓缴申请;其他县(市)区的参保单位,向参保所属地人社部门受理窗口(见附件2)提出缓缴申请。受理单位即时受理审核并及时移交税务部门。
  二、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人社、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建立信息沟通协调机制。税务部门要按月将缓缴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行业类型、缓缴险种及属期、缓缴期限、缓缴金额、人数等信息传递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5日前,向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上个月申请缓缴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行业类型缓缴险种及属期、缓缴期限、缓缴金额和人数等。在执行中遇到重大情况和问题,应及时报告。
  附件:
  1.缓缴社会保险费资格确认表
  2.福州市人社局受理特困行业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窗口及联系方式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2022年5月24日
相关附件:
附件.docx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 2008/12/15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吉林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优化调 国家税务总局吉 2024/1/1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 2019/1/1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城乡居民社会 国家税务总局江 2019/1/1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2026年度用人单位社会 国家税务总局吉 2025/12/25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开展2026年度社会保险费缴 2025/12/30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独立参保个人2010社保年度缴费事项 2010/7/1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2年度社会保险费年终结算工 舟地税函[2013] 2013/1/31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2年度社保费缴费基数调整的通知 2012/4/1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吉林省社会保险费缴费 2022/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