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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江苏省资产评估行业信息联络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评协[2025]54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
发文时间: 2025-4-24
实施时间: 2025-4-24
法规类型: 人员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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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资产评估机构:
  《江苏省资产评估行业信息联络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会考培科反馈。
  联系人员:徐太生、孔倩文
  联系电话:025-83633907 、83633915
  附件:江苏省资产评估行业信息联络员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
  2025年4月24日

  江苏省资产评估行业信息联络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资产评估行业信息宣传工作,充分挖掘全省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和人员的宣传潜力,提升行业社会影响力,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联络员是指经我省机构推荐并取得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省评协)认可的行业联络与信息宣传人员,其主要职责是负责行业宣传报道和信息联络工作。
  第三条  省评协从信息联络员的选聘、使用、考核评价等方面,强化全流程管理。
  第四条  信息联络员的管理工作遵循“择优选聘、科学使用、严格考核”原则。
  第二章  选聘及管理
  第五条  信息联络员的基本素质: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熟悉资产评估行业和本机构的基本情况,热爱信息宣传工作;
  (三)有一定的新闻敏感性和文字功底;
  (四)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积极,态度端正,能够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完成宣传报道任务。
  第六条  对照信息联络员的基本素质条件,行业执业人员可自愿申请,填写《江苏省资产评估行业信息联络员申请表》(见附件)报所在机构审核,机构初审通过后向省评协推荐。省评协研究同意后,对合格者颁发聘书。进入最近一期全国综合评价排名前100位或在全省综合评价中获得AAAA及以上评级的机构,应当推荐候选人。
  已成立市评协的地区,机构应当将《江苏省资产评估行业信息联络员申请表》报市评协复核,市评协复核同意后报省评协。
  第七条  信息联络员聘期为两年。聘任期满后,经考核合格者可以续聘。
  第八条  所在机构应当对信息联络员履职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保障信息联络员队伍相对稳定。当信息联络员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该项工作时,所在机构应当及时向省评协反馈并补充推荐合适人选。
  第九条  信息联络员应当积极参加省评协组织的专家讲座、座谈讨论和工作交流等活动,认真学习新闻宣传理论知识,增强新闻敏感性,提高理论素养和业务水平。
  第十条  省评协搭建信息联络员工作交流平台,方便工作联系、提高工作效率,加强信息沟通、资源共享、学习交流、相互促进。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信息联络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及时了解本机构工作动态,多方位、多角度宣传报道本机构的工作亮点、经验做法、优秀事迹、特色活动及最新工作成果;
  (二)提供其他能反映行业在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服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和国家经济安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等方面有参考价值的新闻线索;
  (三)组织、指导、帮助本机构其他人员参与行业宣传工作;
  (四)积极参与省评协各项重大活动的宣传与策划;
  (五)完成省评协委托的其他宣传报道任务。
  第十二条  信息联络员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完成一定数量的撰稿任务,一般情况下,每季度报送信息不少于2条,全年不少于10条。如有被主流媒体采用的综合性大型报道,可不受以上任务限制。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新闻宣传工作纪律,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正面报道和正面引导,为行业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十四条  客观、公正、全面采集宣传信息,保证报送的信息材料真实、准确、时效性强。
  第十五条  信息联络员报送的稿件必须经所在机构负责人审阅同意,未经审核同意的信息不得报送。
  第十六条  稿件提倡通过电子文档形式进行报送。稿件内容要丰富充实、篇幅紧凑、文字流畅,综合类稿件原则上不超过2000字,动态类稿件原则上不超过800字。综合性大型报道可不受字数限制。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十七条  省评协每季度统计信息联络员报送信息情况,年终对全年情况进行统计。
  第十八条  对未按要求报送信息的信息联络员,省评协将通知所在机构加强督促,仍不提交稿件的,取消其信息联络员资格,并通知所在机构。
  第十九条  信息联络员的考核和评价由省评协负责,重点考核报送稿件的数量和质量。每年年终对工作积极、成绩突出的信息联络员及所在机构给予表彰,并在全行业通报表扬。对上年度被省评协微信公众号、官网或期刊等采用并发表10篇(含)以上不同稿件,或在行业动态、主流媒体发表价值较高、影响力较大稿件的信息联络员,可报请省评协秘书处,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条  对提供虚假信息、违反新闻职业道德的信息联络员,取消其信息联络员资格;造成恶劣影响的,按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相关附件:
江苏省资产评估行业信息联络员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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