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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江苏省资产评估行业“送培训进机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评协[2025]53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
发文时间: 2025-4-24
实施时间: 2025-4-24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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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资产评估机构:
  《江苏省资产评估行业“送培训进机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会考培科反馈。
  联系人员:徐太生、孔倩文
  联系电话:025-83633907 、83633915
  附件:江苏省资产评估行业“送培训进机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
  2025年4月24日

  江苏省资产评估行业“送培训进机构”
  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资产评估行业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升整体执业质量,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省评协)组织开展“送培训进机构”活动。为更好充分发挥活动的积极作用,切实提高工作质效,结合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送培训进机构”活动是指由省评协根据资产评估机构申请,组织行业专家赴机构现场,对其在执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解答、讲授,“手把手”解决评估专业人员困惑的业务指导和技术咨询。
  第三条  “送培训进机构”活动的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一)资产评估报告编写及注意事项;
  (二)资产评估工作底稿编制和整理;
  (三)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关注的重点及细节;
  (四)资产评估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疑问解答等。
  第四条  “送培训进机构”活动的培训对象主要为在我省财政部门备案的中小型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
  第二章 组织管理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  “送培训进机构”活动的工作开展由省评协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征集答疑问题和其他咨询事项;
  (二)根据工作需求,组建工作小组;
  (三)协调活动的组织安排;
  (四)对活动的工作情况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
  (五)定期对参与活动的培训专家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六)对答疑问题进行汇编等。
  第六条  每次开展活动前,由省评协组建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成员通常为3-5位培训专家,设立组长1名,副组长1名。组长和副组长由省评协指定,负责活动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征集的答疑问题和其他咨询事项进行汇总,转发全体工作小组培训专家,并根据培训专家的专长或个人意愿进行分工;
  (二)对重大疑难问题提前组织讨论,形成共识;
  (三)确定工作小组相关行程,主持现场活动;
  (四)活动结束后及时组织小组培训专家对活动的成果进行汇总,报送省评协;
  (五)对于活动成果中具有典型性、应用性、指导性的问题解答和专业意见,经小组培训专家讨论完善后,报省评协通过适当方式在行业内发布。
  第七条  “送培训进机构”活动组织开展的程序:
  (一)由资产评估机构填写《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送培训进机构”活动申请表》(附件1),向省评协提出书面申请。已设立市评协的地区,直接向市评协提出申请,由市评协书面向省评协提出申请;
  (二)省评协相关科室根据申请情况,组建工作小组,并指定组长和副组长;
  (三)与机构协商确定活动具体时间和地点;
  (四)省评协相关科室填写《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送培训进机构”活动审批表》(附件2),报分管秘书长审核后提交秘书长审定签字;
  (五)到现场开展相关活动;
  (六)对培训专家进行考核和成果汇编。
  第八条  “送培训进机构”活动原则上以设区市为单位组织开展,但对于评估机构数量较少或申请机构较少的设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邻设区市合并安排的方式组织开展。
  第九条  “送培训进机构”活动的方式,原则上每次组织设区市所在地区不少于3家中小型资产评估机构,按机构报名次序采取现场研讨交流和疑问解答形式滚动培训,有具体咨询需求的机构,可携带相关评估资料交由专家现场开展业务指导。
  第十条  “送培训进机构”活动免收培训费,参与活动的资产评估机构专业人员食宿等费用自理。培训专家的交通、食宿等差旅费用自理。
  第三章    人员管理和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送培训进机构”活动培训专家由省评协根据活动安排情况,优先聘用以下人员:
  (一)江苏省资产评估行业专业技术导师,原则上申请机构的结对导师必须参加;
  (二)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第五届理事会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委员;
  (三)江苏省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检查组成员;
  (四)江苏省资产评估行业高端班学员。
  担任小组组长和副组长的,原则上应为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民主党派成员或无党派人士。
  第十二条  “送培训进机构”活动培训专家,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及省评协的要求,勤勉尽责开展相关工作。培训专家在工作中,必须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应平等、友好地与评估机构的专业人员进行交流,不得强行要求评估机构专业人员接受培训专家对于问题的解答;
  (三)不得以各种方式和理由向所指导的评估机构和人员索取酬劳和礼品,也不得接受所指导的评估机构和人员给予的酬劳和礼品;
  (四)不得要求或授意所指导的评估机构将其承接的业务交由培训专家所在评估机构承做;
  (五)所提供的专业指导应符合法律、法规及资产评估准则等相关规定及行业惯例,不得引导所指导的评估机构故意规避相关准则规定,造成评估报告重大失实和虚假陈述;
  (六)应遵守保密原则,不得泄露所指导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客户的商业秘密。
  培训专家在开展工作中存在违反上述行为规范的情形,取消其培训专家资格,五年内不予聘用。情节严重触犯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的,按情节轻重,给予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培训专家原则上实行轮换制,但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可以多次聘用。转出我省资产评估行业或在执业中受到刑事处罚的,不再聘用。对执业中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自律惩戒的培训专家,五年内不再聘用。
  第四章    考核和激励
  第十四条  省评协对培训专家按年度进行考核:
  (一)活动终了,小组组长和副组长对组内其他培训专家从工作态度、专业能力、培训效果等方面提出综合考核建议,并报送省评协审定;
  (二)省评协对担任活动工作小组组长和副组长的培训专家从组织协调能力、工作态度、专业能力、培训效果等方面综合考核。
  第十五条  年终,省评协根据培训专家工作开展情况和工作成效,视具体情况给予其适当激励:
  (一)参照《江苏省省级机关评审工作专家劳务费管理办法》(苏财行〔2023〕99 号)确定的标准,给予所在资产评估机构一定补助;
  (二)根据“送培训进机构”活动实际参与时间,按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相关规定,计入继续教育学时;
  (三)对积极主动参与相关工作且成效突出的,由省评协予以表彰奖励,并进行宣传;
  (四)表现突出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评省评协荣誉类奖项,优先推荐担任省评协理事、各专门(业)委员会委员或行业师资,优先推荐为中评协、我省相关部门或单位专家,并作为推荐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重要考虑人选;
  (五)对积极支持“送培训进机构”工作的培训专家所在机构,省评协将通过适当方式予以鼓励。
  第十六条  培训专家存在工作开展不力、成效较差、不敬业、不恪守职业道德等情形的,记入本人履职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附件:
江苏省资产评估行业“送培训进机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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