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工伤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徽省统计局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发布2025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人社秘[2025]154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统计局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5-9-19
实施时间: 2025-1-1
失效时间: 2025-12-31
法规类型: 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2424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统计局、医疗保障局:
  根据有关要求,现发布我省2025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我省2025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21556元/月,下限为4311元/月。执行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生育保险)统一以缴费基数下限为基数。
  三、缴费基数上下限公布后,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因本次调整缴费基数上下限产生的补差部分,可在2025年年底前分次或一次性缴纳,期间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已离职人员经本人和原参保单位申请可调整2025年缴费基数。
  四、各地、各部门要强化协同配合,精心实施部署,稳妥开展2025年全省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调整工作。各级税务部门要根据公布的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做好社保费系统配置和征缴服务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提高经办服务水平,如实记录缴费信息,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统计局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9月19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 沪府发[2011]31 2011/7/1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 厦府规[2021]12 2022/1/1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3年度社会保险缴 2013/2/25
关于印发社会保险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劳社厅发[1999] 1999/1/4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社会保险登记有关问题的补充 京劳社保发[200 2001/3/23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 赣人社字[2019] 2019/5/30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舟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市本 舟地税发[2007] 2007/9/1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 沪人社规[2023] 2023/5/1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财政 豫人社办[2024] 2024/11/27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地方税务 厦人社[2011]13 201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