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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资产评估协会关于严格按照要求完成资产评估业务报备工作的提示函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资产评估协会
发文时间: 2025-8-15
实施时间: 2025-8-15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121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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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资产评估机构:
  近期,我会发现个别资产评估机构向委托人提交的正式报告,未严格按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业务报备管理办法》(中评协〔2021〕30号,简称“业务报备管理办法”)的要求完成资产评估业务报备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资产评估业务报备工作,深圳市资产评估协会现作出如下特别提示:
  1.完成工商登记、财政部门备案,并加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简称“中评协”)接受行业自律管理的资产评估机构,均应当严格按照业务报备管理办法将出具的全部资产评估报告向中评协进行备案(即业务报备)。
  2.业务报备采用网上报备方式。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向委托人提交正式报告前,通过资产评估业务报备管理系统,录入有关业务基本信息并上传资产评估委托合同扫描件和资产评估报告电子版(不含附件)。
  3.资产评估机构完成业务报备后,业务报备管理系统会自动生成报告备案回执。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打印带有二维码的报告备案回执并装订在出具报告的扉页位置。
  4.资产评估机构应建立业务报备内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业务报备工作,并将其姓名和联系方式报我会备案。珠宝类业务直接向中评协备案。
  请各资产评估机构从本特别提示发布之日起,严格按照业务报备管理办法要求完成业务报备工作,我会将定期、不定期对业务报备情况进行核查,对经查实未按要求进行业务报备的资产评估机构,我会将按照下列情形进行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记入信用档案:
  (1)存在漏报、误报行为的,进行谈话提醒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警告。
  (2)存在故意不报、瞒报行为的,予以严重警告,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3)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公开谴责。
  特此提示
  深圳市资产评估协会
  2025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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