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价服字[2014]227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4-7-28
实施时间: 2014-8-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阅读人次: 63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省直有关单位,各市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推进职能转变的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573号)规定,决定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开除政府投资项目及政府委托服务以外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4项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政府委托的上述服务收费,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专业服务收费,由委托双方依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协商确定。
  二、价格主管部门要强化市场价格监测,加强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和反价格垄断执法,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在放开收费标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
  三、上述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山西省物价局
  2014年7月28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国家司法考试收 京发改[2011]86 2011/6/7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结算服务费收费标准问 粤价[2010]301号 2010/12/29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暂缓调整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标准的函 皖价服[2011]20 2011/11/18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收费 陕价行函[2012] 2012/6/5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卫生救护培训收费 闽价费[2011]38 2011/9/16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 川发改价格规[2 2024/4/9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函 皖价费函[2011] 2011/10/20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新增胎儿系统性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收费 津价综[2012]32 2012/4/20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 京发改[2010]21 2010/12/10
关于调整全国一级、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 建计[2024]61号 2024/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