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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地税所二[2005]13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6-24
实施时间: 2005-6-24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576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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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6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对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在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可按企业在购车时实际支付的车价和相关税费(不包括车辆牌照的拍买费用)的50%自所得中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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